【20201004 每日一税】 同样是预缴增值税,税收待遇却不同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6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跨省从事建筑服务,需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2020年建筑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增值税,其税收待遇却不同。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是非常特别的一年,年初新冠疫情蔓延,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党和国家的坚强领导下,疫情控制效果显著,各地纷纷复工复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纷纷出台一系列复工复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人民安居乐业、复工复产。 其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台增值税优惠政策为: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在实务中,建筑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享受该税收优惠呢? 可以。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建筑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为建筑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符合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之一。 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2113务总局关于全5261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4102(财税〔1653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款: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1.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建筑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施工,暂停预缴增值税。 2.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非湖北省注册的建筑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湖北施工,也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各位老师,您缴对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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