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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突发!某厂工人解不开棉花包袱用火烧绳,结果烧成灰烬!

 CBYQ 2020-10-06
10月3日,某地棉花收购站内,人们将收购来的棉花往棉花堆上搬运。监控显示,一男子打不开包袱,竟掏出打火机试图烧断绳索。不料,脚下棉花堆瞬间变成火海,男子连滚带爬挣扎着才逃离大火。其他人赶紧帮助灭火却无济于事,整堆棉花很快烧成灰烬。

看似无害的棉花,每年缺发送很多起起火事故,造成极大损失。19年的汉中棉花厂起火。

18年的新疆轧棉厂着火




消防预防措施:

工厂该如何预防火灾事故

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管理

1、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各级责任人,制订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大消防投入,加强日常消防管理,消除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

2、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每月一次的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的防火巡查,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明确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车间班组改正。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1、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培训,重点培训岗位防火技术,操作规程,灭火器和消防栓使用办法,疏散逃生知识,消防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在全体员工中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习,练习灭火技能和组织疏散逃生的技能。  

完善技术防范措施

1、对工厂各部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进行一次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检查和完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应急消防广播以及灭火器等,保证完好。 

加强火源监管

1、易燃易爆场所如油库、气瓶站、煤气站和锅炉等工厂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工人不得随便进入。
2、火灾爆炸危险较大的厂房内,应尽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业,最好将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点检修。当必须在原地检修时,必须按照动火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需要请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3、在积存有可燃气体或蒸汽的管沟、下水道深坑、死角等处近动火时,必须经处理和检验,确认无火灾危险时,方可按规定动火。
4、要坚守岗位,防止眼道窜火和熬锅破漏。同时熬炼设备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作业并有专人值守。
5、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结冰管道设备,宜采用蒸汽、热水待化冰解堵。
6、对于混合接触发生反应而导致自燃的物质,严禁混存混运,对于吸水易引起自燃或自然发热的物品应保持使用贮存环境干燥,对于容易在空气中剧烈氧化放热的自燃物质,应密闭储存或浸在相适应的中性液体(如水、油等)中储存,与空气接触。
7、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还应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8、易燃易爆场所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静电服装鞋帽,严禁穿钉子鞋、化纤衣物进入,操作中严防铁器击地面。
9、对于有静电火花产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提高环境湿度,可以有效减少静电的危害。
10、可燃物的存放必须与高温器具、设备的表面保持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高温表面附近不可堆放可燃物。
11、熔渣、炉渣等高热物要安全处置,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12、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不能用水扑灭碱金属、金属碳化物、氧化物火灾,因为这些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可燃气体、释放大量的热,使火灾进一步扩大。
13、不能用水扑灭电气火灾,因为水可以导电,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也不能用水扑灭比水轻的油类火灾,因为油浮在水面上,反而容易使火势蔓延。
14、认真分析工厂能产生火源的部位,逐一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15、对电线、电气用品的选用、质量、日常管理要格外重视。
16、对使用明火要进行审批,尤其是电气焊和设备检修,建筑装修等。
17、检查生产中容易产生火花和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场所。

事故教训

这些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均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不落实”情形。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自身安全。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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