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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业主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为什么?(上)

 儒英光头 2020-10-06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28)

中国的业主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为什么?(上)

文/李云亮

为什么中国的业主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

这个“应该”,因为现有理论对业主权利不公平的逻辑,还因为现有理论形成之前,就形成了对业主权利不公平的权利分配习惯。因此,需要清算这些对业主不公平的习惯和理论。

这种理论清算,不要感情用事,需要理性,需要有一个双方、三方公认的方法,以平复争论各方。为了避免各方从逻辑起点就发生争执,有必要从物权法公理说起。

物权法理论有没有一种基础性的、公理性的认识。有!这种公理性的认识需要物权法理论思维的数学理性。不是物权法理论要用数学解决问题。而是物权法理论要有数学的冷静和简洁。比如,欧几里德的《原本》向哲学家们建议了一种认识真理的方法:从少数几条明白清楚的前提出发,用逻辑工具证明你的结论。如果前提是真理,则结论也是真理。

物权法公理者,就是理论争执要准备从现有物权法诸多概念和判断(命题)中,先挑选出一组公认的、无须预先定义的初始概念,再挑选出一组无须预先证明的初始判断(命题)。从这些可以公认的初始概念和初始判断(命题)出发,导出其余概念(由初始概念导出)并推演出其余判断(命题)。这种公理方法,是为了避免争辩双方鸡说鸡话、鸭讲鸭语,令争辩双方最起码有一个没有分歧的逻辑起点。

什么叫逻辑起点?逻辑起点就是理论的起点、理论开始的地方。这个理论开始的地方,包括:1、对事物最简单和最一般的本质规定;2、能构成所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3、包含争辩双方逻辑发展中一切矛盾的共同认可的“胚芽”。其实,逻辑起点本身就是业主和开发商最具争议的、绕不过去的内容。我说中国的业主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这个理论物权法就在于对方是否承认这些挑选出的、公理性的初始概念和初始判断(命题)。在承认与不承认之间,业主的立场,构成自己的理论物权法。

坚持理性,坚持我们今天提出的这些初始概念和初始判断(命题),是业主的理论物权法的命门所在,也是业主利益的命门所在。开发商和代表开发商利益的学者一定不会承认这些初始概念和初始判断(命题)。

业主和开发商各自的前提是什么?这要搞清楚。因此,现如今,一切都是逻辑起点上的分歧。一旦,或者如果,初始概念和初始判断(命题)被对方认可,根据形式逻辑的概念同一性和逻辑的三段论,剩下几乎没有什么可争论了。正如欧几里德的《原本》所提示,如果前提是真理,则结论也是真理。

之前,我已经说了,理论物权法开始的地方,理论物权法的初始状态,或者说中国业主的理论物权法逻辑起点,可以提出如下几个初始概念、公设和公理(与前文比略有修改):

一、3个初始概念:

a、物(实体物);

b、所有权(自物权);

c、所有权人(自物权人);

二、2个公设:

a、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简称一物一权);

b、所有权人或单数或复数,不能既单数又复数(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三、3个公理:

a、所有权等于所有权导出权之和(所有权可以导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种常见下位权,且不止导出这四种。);

b、 所有权人可以让渡全部或者部分导出权给他人且可收回让渡的导出权(自物权是他物权的权源;自物权位高于他物权位;自物权的弹性);

c、物的所有权边界被物的物理边界决定。(物的物理边界不明,则物的所有权边界不明。)

目前,开发商以及代表开发商利益的物权法学者,不同意“实体物”这个初始概念;也不同意“一物一权”以及“权利主体的特定性”;还不同意“物的所有权边界被物的物理边界决定”。当然他们的这些不同意,各有各的理由(理论形式)。而商品房业主的根本利益,还必须由这些概念保证。这就是中国的业主为什么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焦点,集中体现在这些理论分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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