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热情的读者们: 《美国法律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一文(头条号)登载之后,一下子阅读量大增,留言纷至沓来。令作者我受宠若惊。 其实,要感谢南京那位基层法院的法官。是他说出了那句惊人的话,早在物权法草案期间。 不论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也好,还是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法”也罢,建筑物区分所有,看似比较复杂。所谓比较,是和一家一个四合院比较,人际关系复杂了一点儿。 不过,可以想: “我”一次买一个四合院,“我”一次买一个物业小区,二者的法律结果,对开发商而言,有区别吗?完全没有。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商品房售罄,开发商“提钱退出”。 再想: 如果,把“我”从单数换成复数(从单人换成众人)。那么,“我”一次买一个四合院,“我”一次买一个物业小区,二者的法律结果,对开发商而言有区别吗?还是完全没有区别。仍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商品房售罄,开发商“提钱退出”。 那么, 众人买房,分手交钱,分手交房,怎么味道就变了。为什么,商品房售罄,开发商就不“提钱退出”了? 这是一个什么问题? 最早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按古典规矩,商品房售罄,开发商“提钱退出”就可以了。一点儿都不复杂。 至于众人生活在一个四合院里,或者生活在一个物业小区里,那是众人之间的协调问题,与开发商没有一分钱关系。 只不过,法律要处理众人之间的协调问题,包括房产关系,逻辑上要稍微麻烦一点。法学家聪明一点就可以解决。只要是逻辑问题,再复杂也不会是死结。我就是这样想的。 本文之后,明天,我要出行一个月。旅游。祝大家同样快乐。 作者李云亮留言 2017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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