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李云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续1)

 儒英光头 2020-10-06

李云亮论建筑物区分所有(续1)

文/李云亮

昨天(24日),从电视新闻中得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拟于2020年1月,将民法典(草案)印发所有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草案,同时向地方人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1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有一次向社会各界,包括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于2018年底截止。

我见邀请,作为“社会公众”也用心及时地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挂号邮寄书面意见。至今未见一字印刷品或电邮答复是否收到。

甚至,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2002年10月22日当天下午6点、8点、9点我连写《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批评之一、二、三,发在搜狐网“业委会联盟论坛”上。23日上午9点写批评之四,下午6点写批评之五。24日下午写批评之六。25日下午4点写批评之七。

2002年11月1日中午,我将七个批评增补集成一个评说,电邮发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信箱(代收点)。

我的批评指出:

根据公开的文件可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参与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的调研、咨询、论证等活动。参与立法调研、咨询、论证,这些行为表现出该草案起草人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00年10月15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谢家谨会长(也是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大会上有一个讲话。讲话的第五部分说:“协会近期主要工作:当前,协会主要要抓好以下工作:(一)参与物业管理立法。” (贴在建设部网站行业动态—领导讲话网页上)

我当时批评特别指出:

由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参与立法,《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先期背负着众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这对房地产业主的财产权(物权)权利极为不利。这种立法不太容易公平。在这种立法情况下,没有一个起草人能代表物业业主的利益,向政府反映物业业主的合理要求。而恰好在物业委托管理契约关系上,业主是委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是受托方。由受托方参与起草物业管理条例,缺少委托方的声音,明显无法客观公正。

2002年,我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批评,也是很用心及时地发到国务院法制办指定的征求意见信箱中。结果也是至今未见一字印刷品或电邮答复是否收到。

不过,我的公开评论还会有。因为,民法典(草案)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在逻辑上有偏差,这种偏差会帮助和巩固一部分人的立法利益。

(未完待续)20191225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