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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和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三条 供应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和发放标准的制定。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进行相应的知识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员工正确使用和佩戴。 第四条 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备“三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并索取生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 员工根据劳动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到“三会”(会正确使用、会检查可靠性、会简单的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 各单位每月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报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安全环保部汇总后上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由供应部负责统一采购。 第七条 领用护品的时间为每周二和周五,每月小护品领用时间为每月1~5日。 第八条 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正确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由本单位填写领料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安全环保部盖章签字,方可到仓库领取。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建立统一台账,实行一人一卡制,详细填写记录人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准降低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第十条 员工调离原岗位,原则上按原劳保规定执行,待下次到期后按新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到安全环保部备案后按新标准执行。员工离职时按公司劳保用品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承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安环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 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 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 个人私自购买劣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事故的; 6. 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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