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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感悟之律师必修课:学会拒绝

 荷香月暖 2020-10-09
摘自网络

2020/09/30 20:50:45

忍无可忍,慎重考量下下,删除了委托人微信号,我这人自感温和理性,决绝动作本身,印证忍耐度已达极限,不想再委屈自己,有果皆源因,对方咎由自取。

说来话长,去年三月,经律界同行介绍,她和家属俩人来所里咨询儿子的刑案,其时处在审判阶段两月有余,法院未通知开庭时间。听介绍,当事人被控合同诈骗罪,数额数千万元之巨,俩人态度异常坚决:儿子肯定是无罪的,被人整了,希望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听完基本介绍(其实,俩位老者并未能完整清晰表述案情,起诉书也未提供)。问对方是否已委托律师?对方说明已有两位律师(后来得知,此前诉讼阶段,他们先后聘请近十名辩护人)。告知个人执业风格:是否作无罪辩护,要阅看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意见后,方能定夺,鉴于已有两位辩护人,若要再行委托律师,必须解除一位。对方问律师费多少?我作了明确答复。俩位是这么说的:孙律师,我们经济条件不好,律师费三万元带来了,就聘请你辩护,怎么样?我当场表示了拒绝,对方见我态度坚决,立马转变了态度,同意我的收费标准,同时提出,先付一半,庭审结束后支付剩余部分。当时颇觉不爽,我提出的律师费并未高到让对方分期支付的地步(事后证明这完全是他们工于算计),自我保护意识无所谓好坏,我的“计较”完全不在于次。

数日后,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很快,部分律师费支付,我很快和法官取得了联系,告知委托人新聘辩护人情况,请求能否暂缓开庭,以阅卷等庭审准备之需。法官开始不同意,认为案件已起诉两月,此前当事人已有律师,法院已确定四月中旬开庭。抵挡不住我极具诚意低姿态之善意沟通,法官终于同意给我一个多月的准备时间(事后证明,该案很是复杂,以至于法院一再推迟庭审,开庭审理三次,同年十一月底,庭审方才完毕,这是后话。)

接受委托后,出于辩护准备需要,我几乎每周都去会见被告人,听取其陈述,根据其辩解,在努力找寻无罪辩护突破口,一个多月后,我逐渐感觉到,此案辩护,律师工作量实在太大,从经济效益角度,辩护人肯定是亏了。但我认为这案件有辩护价值,且接办案件有个习惯,合同协议好的收费标准,不会做单方面修正,即便辩护过程中,感觉付出收益严重不对等,这或许就叫做遵守契约精神吧。

这段时间里,从委托人的表达中,感觉他们对我的工作是满意的。他们甚至真诚地表示:怎么没早点遇到孙律师呢!他们时常在我面前发泄对前辩护人的不满,指责律师工作不主动,不愿多会见,更谈不上调查取证。当然,当事人对我的工作也是满意的,直至如今,当事人对我没有任何意见,我也愿意继续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问题出在其父母身上,原由以后再表。该案一审审理时间长达一年零四个多月,期间,作为辩护人的我认真履行着法定约定职责,对此无论是当事人、委托人,法官都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时,我对委托人的不满在萌生滋长累积,最终决裂,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件事情上:

一、初遭不尊,并不会意。

大概在五月中旬,接办案件两月有余,会见被告人近十次,向法院提供第一批无罪辩护证据材料。某日,委托人家属在和我的交流中,流露出委托人希望再聘请一位辩护人的意向,并问我的看法。对此,我好不犹豫同意,没有任何不快情绪。对于律师合作办案,自己向来尊重,更是欢迎的,道理很简单,客观上减轻单个人的工作和心理压力。

我想了解的是,此前满嘴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另聘律师,真实原因为何?假如对我工作不满意,我同意退出辩护,绝不耽误事。此时,部分律师费未支付,更换律师对委托人的经济压力会少一些。对此,委托人给我的解释是:对孙律师辩护工作很满意,不过,这案件两位被害人聘请了代理人,法庭上有两位辩护人的话,就可以和对方力量对等。说心里话,自己完全不想了解委托人增加辩护人的真实想法,本来就无权干预,但对于所谓被害人律师出庭的理由,我还是亮明了意见:法院对于非刑附民诈骗类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不会通知被害人出庭应诉,当然也不会通知代理人出庭。但既然委托人这么认为,不想再多解释什么,但提出自以为顾及当事人利益的想法,基于无罪辩护策略,两位辩护人辩护思路必须一致,委托人表示认同。

一周后,委托人忽然告知,原先决定庭审后支付的律师费现在就可以付。我要感谢这位合作同行,显然委托人情商是有的,她所以愿意提前支付剩余律师费,一定是考虑到,不然的话,律师会有看法:既然你有经济能力另聘律师(律师费比我高),为啥对另一位苛刻?

二、一人挑担,负重前行

随后半年时间里,案件开了三次庭,我先后四次提供无罪辩护证据材料,逼得检察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案件久拖不决。合作律师在外省市,除每次开庭来上海,平时见不着,就我的工作量,一点没有被分担的现实性。期间,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个人愈发确信本案经济纠纷的实质,出于辩护实际需要,始终保持着会见高频率。

办了这么多年的刑案,本案委托人的做派是罕见的,无关紧要的琐碎事,恨不得每周来我的事务所,占用时间不计其数,即便如此,我始终能保持心态平和,不急不躁(后来的事实证明,我的容忍收获的“毒果”),尽管有两名辩护人,委托人有事没事来“麻烦”我,从不去“麻烦”外地的同行,但本人从未公开向委托人表达过意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律师本份。即便在我生病住院,无法出庭辩护的情况下,委托人仍然不愿“招惹”合作律师,而是要求我向法院申请延后开庭。感觉这委托人怪怪的,既然另一位辩护人可有可无,耗费钱财,增加律师目的为何?

今年五月底,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不理解,但无法归因于律师辩护不力,这样一起争议颇大,拖延一年多,开三次庭的疑难复杂案,判决书简单得不能再简单,辩护人数十份证据材料在判决书中完全不见了踪影,对于辩护人无罪辩护观点和依据的证据事实,判决书以寥寥数十字草率应付,明显违反裁判文书制作应当遵循的规范,程序公正荡然无存。接办本案,个人投入时间精力巨大,仅会见就达四十余次,无论委托人,还是当事人,对辩护人的工作无可挑剔,心知肚明,当然不可能责怪辩护人,但本人的不满源于一审判决后遭遇“不公对待”。

三、 过分之举,萌生不满

一审宣判时,正值家父重病入院,我在医院日夜陪护,为照顾外地律师的不便,我从老家赶至上海参加宣判领取判决书,并转交委托人。对宣判后的律师会见,我明确告知委托人,这案件一定要上诉,鉴于我家中有急事,可能无法来上海会见,可以带信进去(委托人有渠道)让你儿子抓紧时间提出上诉。委托人听我这么说,未表示不同意见。数日后,我在老家医院,接到委托人电话说,合作律师有事没法来上海会见,尽管知道孙律师父亲病重难以脱身,但还是希望能克服困难来上海见她儿子,听取上诉意见。我当即问,是否已经上诉?对方回答已经提出。这样的情况,自己完全可以推脱。同样是辩护人,律师费没有人家多,工作全包全揽,责任心和付出远超一般辩护人正常履职范围,且逢老人病重,为何非得要我会见?何况,既然当事人已经上诉,上诉期内会见的价值不大。尽管心生不满,面对对方请求,还是应承下来,克服困难会见了当事人。会见过程中,当事人非常诚恳地表示,孙律师一审期间的付出和努力,我都体会到,二审一定请孙律师继续辩护。其实,对于二审是否继续辩护,自己并不在意,不可遏制的委屈或者说愤怒来自委托人后续所作所为。

四、 厚人薄吾,毋须再忍

会见结束后,友情提醒委托人尽快选择二审辩护人,我重新回家陪伴老父。老人病情不见好转,医治无效,数周后离世,在家料理完丧事,我于七月初回到上海工作。一周后,再次接到委托人电话,约我有事商量,到了约定地点,发现除合作律师,还来了一位合作律师同所的律师(我认识),之前,委托人从未告知商量何事,参加人员。

委托人说她儿子托人带话出来,二审出庭辩护人最好是那两位外地律师,孙律师工作认真,强项是调查取证,二审一定还要用,希望三位律师共同做好二审辩护。对此,我谈了看法:二审聘请谁辩护,委托人拥有自主权,我没有想法,当务之急是尽快确定二审律师人选,以便开展工作,但委托人并未表态二审律师人选,我也就回去了。数日后,委托人致电我说,两位律师回去了,希望再次面谈。我问何事,对方不愿明说。当时,心生不快,律师并不是悠闲的职业,不谈委托事,扯啥?双方碰面后,委托人说她儿子又带出话来,希望我和上次碰面的另一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但她在上次碰面后,已和二位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委托人抱怨律师费高),现在若是转聘孙律师,我付不出钱了。假如解除原一审律师,又担心他会有意见。我问,今天找我来,要解决什么问题?律师合同刚签两三日,律师尚未开展工作,解聘律师要求退费,相信那位一审律师也不会为难你们。我不具有辩护人身份的情况下,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即便这样,你们也需要付费,可以签订法律咨询合同,按服务时间计费,这样对双方都显得公平。对方对我的建议并不作表态,扯到具体案情和一审判决的评价上来,照常理,自己可以不予理会,你们已聘二审律师并支付费用,和我扯啥?碍于情面,自己仍然耐着性子作答,两小时过去,我借故离开。这次会面,我向委托人清楚表明立场:我不评价同行是与非,不会干预二审辩护人取舍,但律师服务是有偿的,包括咨询,你们呢要么和我签委托协议,要么今后少找麻烦,这是规则,更是做人的道理。

原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但接下来委托人的举动,让我无法再容忍:时不时电话或微信骚扰,都是案件事,甚至希望我找媒体报道。对方从来不提聘用合同和律师费用,不知道他们怎么想,高价聘请的辩护人不去名正言顺“骚扰”,却对我不依不饶,把人当作无脾气木头人?对于以后的电话和微信轰炸,忍无可忍下,我干脆不接,接下来,委托人的一个动作彻底激怒了我,她发来微信:“孙律师,为啥不接电话,有什么想法说出来,我们想不明白”。为何不接电话?有想法说出来!你们是明知故问,故意欺负人吧,你们口中的认真负责律师实在太好说话,太廉价了,只要功夫深,免费会成真,是这样么?深感人格受到羞辱,冲冠一怒就删人,不是我太极端,如此做派之委托人,着实难以认同和接纳,不过,内心仍在祝愿当事人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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