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决定官司的胜败 证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在法律上,证据则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即定案证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和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正确裁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依据充足的证据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结果,相反,没有证据支持的裁判结果,则肯定是错误的。 有一句话叫做“好人死到证人手”,充分说明了证据的重要。 既然证据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就要充分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一定要有原件或者原物支持,只有复印件和复制件的证据不会被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二,在法定时间内提交证据。 原被告都应该在法定时间内提交自己的证据,如果在法定时间内不能提交证据,还没有充分理由的话,就可能被人为没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申请法院和行政机关调取证据,一定要在举证期限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四,鉴定结果也是一种证据,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五,证据必须具备三性。 1、 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是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联系,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六,有证人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第七,质证要简明扼要。 质证的时候,不要长篇大论,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说明质证意见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希望上面的材料,能够对您的维权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2020年10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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