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制度:境内上市公司终可“同股不同权”

 wujinlan吴金兰 2020-10-11


科创板的上市规则于2019年的31日正式发布,科创板离我们越来越近了。科创板的上市规则,除了不再严格要求必须是盈利企业外,还特别规定了特别表决权制度。所谓特别表决权,可以简单理解成同股不同权,即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可以翻倍或翻几倍。这样,有些好企业就不用去境外上市了,比如阿里巴巴,小米等。今天来聊一下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以下:

1、设立时间限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律师解读:特别表决权只能在公司上市前设置,不能在上市后设置。并且上市前设置时,应当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持股比例限制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律师解读:能够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人是对上市公司做过重大贡献,并且上市前和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他们控制的持股主体。通俗理解,能够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当是公司的创始人团队人员。法律要求这些人应当在公司持股10%以上,即应当占有一定数量的持股比例。

3、表决权不能无限扩大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

律师解读:第一,特殊表决权扩大的比例相同,不能张三的比例是普通股的三倍,李四是普通股的五倍;第二,特别表决权最多可以扩大10倍表决,不能无限扩大。

4、其他权利限制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律师解读:除了表决权可以不一样,股东持有的股份对应的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的股东权利相同。

5、特别表决权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本规则所称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律师解读:特别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的表决权比例不能提高。

6、特殊情况下不能行使特别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律师解读:主要是审议涉及公司重大变更的事项,特殊表决权和普通表决权代表的数量应当相同。

7、交易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8、特别表决权转为普通表决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3 条(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律师解读:特别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即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人失去了相应的身份(不再担任董事、对外转让股份、公司控制权变更)时,相应的特别表决权也应当消失。

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制度,为众多创新性企业在境内上市扫清了障碍,符合目前众多企业的真实持股想法,并且为公司创始人通过股权吸引投资,但又不会失去控制权明确了法律规定。

以上。

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制度:境内上市公司终可“同股不同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