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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锁药店,被罚21万元

 板桥胡同37号 2020-10-12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整理

什么叫“祸从口出”,让河北沧州这家连锁药店告诉你。
 
一连锁药店虚假宣传被通报
 
10月10日,据河北省药监局官方微信平台“药安食美诚信河北”消息,由于虚假宣传,河北一连锁大药房被罚21万。
 

该消息指出,日前,沧州市运河区市场局公布沧运市监处字(2020)G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河北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虚假宣传对河北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1万元。
 
一句话惹的祸
 
2020年4月28日,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收到沧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河北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公开的官方网站上“公司简介”一栏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
 
经批准,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2020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登录当事人官方网站,发现在该网站“公司简介”一栏中有以下宣传内容“河北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1日,是河北省沧州地区规模最大的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通过其官网查验发现,其内容与举报内容不完全一致。经调查,当事人的官方网站于2012年2月份由沧州博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并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自述自2020年4月初开始,经当事人批准其技术人员自行制作举报单中所列举的举报内容进行宣传,并上传到其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一栏。4月30日当事人将其宣传内容进行变更。
 
被罚款210000元
 
现查明,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一栏发布的宣传内容中“是河北省沧州地区规模最大的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为河北地区不可撼动的第一品牌”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企业简介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沧州市运河区市场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0年5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修改违法宣传内容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其企业简介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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