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向笔者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她和丈夫已经结婚9年,最近她发现丈夫和她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且同居,而且已有很长时间。她的问题是: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对此,本文就来谈谈通奸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如何界定丈夫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行为 针对丈夫的如上行为,在人们的观念中经常会有如下界定:出轨或通奸。在国外某些国家,丈夫的上述行为不仅要对妻子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通奸罪)。但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已有婚姻关系的人与他人存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专业定性。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原则上并不规制已有婚姻关系的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不规制并不代表上述行为不侵犯正常的社会关系,也不代表上述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婚姻编”也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谓“一夫一妻”,既包括一个男人同时只能和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该男人在登记结婚后只能和自己的妻子发生两性关系。这不仅是“一夫一妻”制度的要求,也是夫妻间互相忠实、尊重义务的要求。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予抵制。从刑事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内只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以重婚罪为例: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实践中的重婚罪多以如下形式存在: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自己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上述案例,丈夫已与他人长期保持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且同居。笔者以为,丈夫的行为已然构成重婚罪。如果本案中牵涉的有军人身份,同样构成破坏军婚罪。 从上述层面可知,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单独规定为刑事犯罪。只有当这种行为符合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才会对通奸行为予以规制。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关于通奸的相关新闻。如:近日在浙江温州某地,妻子穿吊带和他人在自家同床共枕,被丈夫当场捉到并持刀猛追第三者的新闻已刷爆网络。虽然这一新闻没有爆出有人因此受伤或死亡的悲剧,但是通奸行为的危害已经无需赘言。小到打架斗殴,反目成仇;大到杀人坐牢,家破人亡比比皆是。多数的悲剧都是在捉奸在床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发生的。且多数的被通奸的人都成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们不禁要问:作为被通奸者,也是最委屈的受害者,怎么就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呢?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人性出了问题?笔者以为,我国现行刑法之所以没有将通奸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程度决定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吃饱穿暖的物质追求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正所谓饱暖思淫欲,人们在吃饱穿暖的情况下通常会设法满足自身精神需求。而两性关系的刺激,恰恰是人性最直接也是最迫切的需求。传统的道德观念已经无法束缚人们的精神欲望,如果将通奸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将会滋生诸多社会问题。而正当婚姻关系不仅要求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和尊重,还要求双方在婚姻关系平淡时要相敬如宾,在婚姻关系出现裂痕时要保持克制,理性解决。如果一旦婚姻关系出现裂痕都选择激情犯罪,那么即使没有通奸行为,夫妻间的互相伤害也不会消失。 通奸行为是一种严重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的无良行为,我国刑法虽没有将通奸行为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惦记别人妻子的人,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肆意妄为。要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查实一方有通奸行为,不仅对财产分割不利,而且还可能要对另一方损害赔偿,更有甚者可能触犯刑事犯罪,从而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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