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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行政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时宝官 2020-10-14

摘要】刘某某的门面房位于征收范围内,由于被告的原因,其未能与该广场开发商达成协议,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再就地安置房屋。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原、被告均明确同意依照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每平方米20100元价格进行补偿,应视为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部分放弃,同时,也应当视为双方对原安置补偿协议的变更。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22251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x县人民政府开展x周边和x棚户区征收改造项目。刘某某的位于征收范围内的门面房被征收,面积为120.51平方米。2016年,刘某某与x县x办事处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就地安置门面房120.51平方米,并补偿原告货币补偿金78934.05元。之后,在该被征收地块上建设了万顺达广场。

2019年12月3日,经共同委托,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x县x广场纯一层商铺市场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原告就地安置区域x南街商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0100元、x街商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0100元。

因被告未能与该广场开发商达成协议等原因,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再就地安置房屋。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当庭均同意按每平方米20100元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原告观点

依据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应就地安置原告门面房120.51平方米。2019年7月,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再就地安置,被告单方违约,就地安置已不现实,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安置补偿款每平方米24000元,共计289.224万元,由于被告拒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置补偿款289.224万元。

三.被告观点

被告x县人民政府辩称,我方对原告提出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有异议,应根据评估公司对评估的金额依法判决。

四.庭审意见

x县x办事处是被告x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x县x办事处具有征收补偿的职权,x县人民政府授权x县x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应视为x县人民政府对x县x办事处的委托,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应视为x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不服该协议提起诉讼,应当以x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原告和x县x办事处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被告明确拒绝履行该协议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法对其进行货币补偿。

现原、被告均明确同意依照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每平方米20100元价格进行补偿,应视为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部分放弃,同时也应当视为原告和被告对原安置补偿协议的变更。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依据评估价格支付房屋补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房屋补偿款2422251元(120.51㎡×20100元/㎡=2422251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2422251元。

参考资料】行政诉讼: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拆迁方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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