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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骗保、贿赂等五类行为将直接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取消挂网/采购资格

 板桥胡同37号 2020-10-14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安诺影

近日,浙江医保局印发了《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具备骗保、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等五类情形将直接列入医疗保障严重失信(黑)名单,可给予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等多种惩罚。

此外,将采用评分制,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对信用等级为较差、差的信用主体,可采取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等多项惩罚措施。


《管理办法》共7章35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与发布、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

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 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 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

  • 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


个人类信用主体包括:

  • 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护士(师)、药师等专业从业人员;

  • 参保人员;

  • 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

信用主体的不良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 信用主体违反医疗保障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服务协议,受到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处理的相关信息(不含严重失信信息);

  • 信用主体违反价格、招标和挂网规则,违背守信承诺和购销合同,扰乱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秩序等情形的; 

  •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 因欺诈骗保被解除医保协议的; 

  • 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拒不履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的; 

  •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

  • 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的严重失信信息。


信用主体有以上所列情形的,直接列入医疗保障严重失信(黑)名单

采用“千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以上五个等级


奖惩机制:

对信用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信用主体,可给予以下激励:

  • 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

  • 对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

  • 对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容缺受理服务等措施;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较差、差的信用主体,可给予以下惩戒:

  • 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 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机构类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有效期为1年;

  • 将机构类失信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

  • 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 个人类信用主体中的医务人员暂停医保服务资格,参保人员改变医保结算方式等方面给予惩戒;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保持优秀3年以上的信用主体确定为“医疗保障守信(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联合激励;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可给予以下惩戒:

  • 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除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3 年内不得再申请医保定点;

  • 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实现诚信记录与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挂钩;

  • 禁止机构类信用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在有效期内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活动;

  • 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失信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信用修复:

  •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限期内,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 

  • 依法依规暂不适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此外,浙江医保局也给出了此次《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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