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安诺影 近日,浙江医保局印发了《浙江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具备骗保、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等五类情形将直接列入医疗保障严重失信(黑)名单,可给予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等多种惩罚。此外,将采用评分制,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对信用等级为较差、差的信用主体,可采取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等多项惩罚措施。 《管理办法》共7章35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与发布、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 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 信用主体有以上所列情形的,直接列入医疗保障严重失信(黑)名单。 采用“千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以上五个等级对信用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信用主体,可给予以下激励:
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机构类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有效期为1年; 将机构类失信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 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个人类信用主体中的医务人员暂停医保服务资格,参保人员改变医保结算方式等方面给予惩戒;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保持优秀3年以上的信用主体确定为“医疗保障守信(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联合激励;对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可给予以下惩戒: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除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3 年内不得再申请医保定点; 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实现诚信记录与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挂钩; 禁止机构类信用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在有效期内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活动; 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限期内,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 依法依规暂不适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此外,浙江医保局也给出了此次《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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