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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5个小贴士教你做好合同审查

 望云1120 2020-10-15
文章作者:且停亭 

合同是各项业务交易活动的载体,在经济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现代企业规范经营,防范交易风险,承担权利并享有相应义务,都离不开合同。合同审查是合同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法务基本功之一。


本人从业以来,大大小小的合同也看了不少,回想刚工作审查合同时,不清楚应该如何审,只能做“法条搬运工”,也见到许多新人想从事法务工作,但不知如何开展,而“望而却步”。现将自己摸索的非系统经验进行整理,希望能给即将入门或刚入门法务启发,以期引玉 。

如果您读了以后,觉得浪费时间,那我表示十分抱歉!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是讲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大概念,涉及到风险“防管控”及后履行评估等一系列问题,这里主要适用于企业日常合同的审查,参照本文,可出具一份较标准的合同审查意见,如重大项目中的收购合同,因为可能有投资范围、优先权、赎回权、收益补偿、涉外因素等比较复杂的商业合同,不完全适用本文的审查方法。

第一阶段

合同审查前

此阶段也可以看作为非法律审查。

第一步 了解合同交易背景和目的

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促成“交易”,并且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如果不了解合同交易背景、目的以及双方实力对比,而仅看文本无法控制风险。

对于待审的合同不要轻举妄动 ,要深入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以及欲达到的交易目的。有些时候,法务还有必要参与到交易谈判中,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了解本次交易的本质与目的。即使自己无法参与谈判,也应该和相关人员交流沟通,明确哪种情况必须要坚持,哪种情况可以稍做让步。这样才能保证审查的合同最大限度达到交易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了解合同中本方是“主动”还是“被动”,如果是有优势的话,可以在权利义务中,让“好处”向本方倾斜一些。打个比方,如果满分10分的话,可以把权利义务规定成7:3或6:4(特例情况除外),也留给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平等是法律地位平等,不是市场地位平等,如果机械理解权利义务约定应当对等,直接将权利义务设定成5:5,没有让步和妥协的余地,很可能最后拿到的权利只有4成。

如果不能了解合同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可能是业务人员不清楚有什么信息需要告诉法务,或有意不告诉),此时,笔者经验是法律意见,或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等说明:“由于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仅根据理解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如果你部有其他要求,请及时联系我部“。

这样做,一方面是对审查意见的负责,另一方面也避免职业风险。


第二步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可能是待审合同直接体现的,如合同初稿中写明: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也可能没有指明适用,但有可能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法规,比如:

合同中可能涉及侵权法,对外宣传可能涉及广告法。

《××委托管理合同》是一般委托管理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特许经营合同,还可能适用国务院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此时收集的法律法规要特别注意时效性及效力等级。

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章程和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务手边必备的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鉴于我国不只有法律法规,笔者经验在审查合同收集相关文件时,也要关注重要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本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可以和业务部门了解。

此外,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也是重要参考资料,检索阅读这些判例,能得到较为“靠谱”的判断,但在审查意见中不建议写进去,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第二阶段

合同审查中

第一步 形式审查

先看合同前置审批流程,这点不用细说,接下来,

一是合同框架:

大部分合同可划分为三部分,开头、正文和签署页。有些比较复杂的合同,可能有附件。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合同方信息、定义条款和鉴于条款)

正文(合同主体部分)

签署页(签字方名称、签字盖章及时间)

此阶段重点看:合同名称与合同实质内容是否相符,签署页合同方名称是否正确,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信息等是否正确。

二是合同格式:

合同文稿要让人觉得眼前一亮,总体要求是版式美观大方,结构合理,用词严谨,字体统一,间距适当。

合同中的用词严谨也要相对来看,笔者不建议合同要为了体现法律专业性,过多使用法言法语,倒装句过多,搞得就是法律人也要读几遍才能明白它是什么意思。笔者曾在拙文《法务如何增加“内驱力”发挥存在价值,实现企业和个人双赢?》中提到要“避免出具合法不合理,好看不管用的‘鸡肋’法律意见”, 合同应通俗易懂,把主要问题描述清楚即可,执行合同的人员通常是商务人员而不是法务,语言表述要“投其所好”,以具有一般文化水平的人可以看懂为原则。

三是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

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明确约定合同中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十分重要。

一般的合同可以参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生效)第470条规定。

丨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笔者不建议用“合同范本”订立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只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提示,如过多用文本库或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刀切”问题,忽略主观能动性,适用性不强,看视提高效率,实际降低法务的合同审查能力,列举“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比合同范本更好,“通用条款”一般看,除反映特定的交易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改动,重点审查“专用条款”。

第二步 实质审查

合同审查到此阶段,一些初级的问题应已解决。为防止出现重大遗错,开始进入实质审查。此阶段的审查,根据合同签约方是内、外部单位,是否首次合作,过往履约能力等情况,而审查尺度不同,法务可在实践中自己把握。

一是合同主体审查

主体审查主要有5方面:

1.审查签约主体。

很多情况下,合同由授权代表签署,此时应当审查被授权人的资格和权限,权限范围、期限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法人授权,企业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根据笔者经验,对于首次合作的外部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

2.审查营业情况。

了解其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有被吊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情况,有无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3.审查资质情况。

对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注意是现状,不是曾有资质;

4.审查舆情。

参考签约方的社会舆论评价,有无重大未结案件与我方相关,或可能造成影响;


5.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

比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合同签约后顺利履行。(此内容也可能属于业务部门/人员的关注点,法务可不过多参与)

二是合同内容审查

内容审查主要有6方面:


1.合同的内容是否无效、可撤销。

现阶段主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54条

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丨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部分,删除了合同有效、无效、撤销等规定,直接在《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部分进行规定。

2.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这是合同审查的关键,不能简约化处理。以买卖合同为例(1)明确标的,动产标明名称、型号、数量等,无形财产、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清楚、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不动产注明名称和具体地点(2)明确质量检验方法、责任范围、质量异议期限等(3)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数额、验收标准、结算程序(4)明确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地点具体到省、市、县(5)明确付款方式、价格是否含税及税费承担主体。


3.违约责任追究可操作。

明确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笔者在实践中,看到过这样的约定;

丨例1: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丨例2: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如此约定,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完全是“纸老虎”!对该条款可以约定,违约行为的情形,相对方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及时履行、迟延履行的滞纳金等,以及约定我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

4.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要出现可即可法院管辖也可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明确合同生效条件。

如果约定合同签署即生效,签字和盖章的使用方式可以选择,可写“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固定期限,应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有一点需要注意,对于需经批准、登记、公证后生效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明确合同保护性条款。

此款也可以和违约责任条款共同约定,对合同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保证金、抵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此外,不建议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第三阶段

合同审查后

到了此阶段,合同审查基本完成,但不要着急调格式,可以先和业务人员沟通一下,看看是否理解拟提出的意见,还有没有进一步的要求,请他们先反馈一下。

完善后,便进入到合同审查最后步骤,看看用词、语法,不必要的文字、数字、错别字和版式,条款序号是否准确,条款交叉引用是否正确。

这里建议大家,如果条件允许、没有涉密要求,最好印出来校对!不要在电脑上看,合同中的“简称”、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要定义并提示,对于数字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结语 

合同审查永远在路上,能力提高并非一朝一夕,限于本文篇幅,只对审查一般合同的重要关注点进行提示,没有过多展开,各专业合同、电子合同等关键风险点会不同。(后附合同审查小贴士) 

合同审查小贴士

提示一:避免无意义合同条款


合同的条款应当是有意义的条款,或者能够指导当事人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合同条款应服务于交易的安全、便利。

笔者实践中看到,将他人之前合同生搬硬套过来,改个名称、价款等信息就用,有的2000年签署的合同,还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这样的合同看似条款齐备,但毫无意义,没有具备合同“定分止争”应有的功能。

又比如,笔者在实践中,也大量看到约定:

丨“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起诉”

这种条款的内容没有任何指向,约定是空洞的。如果意图约定由某法院管辖,就应约定的明确无误,例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二:合同“商务条款”的审查


实践中,多数法务认为涉及到双方交易事项的条款,都是商务条款,是业务的事,和法务无关。法务只审查一下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法律条款”即可,但忽略了合同是一个整体,很难区分何为“商务”,何为“法律”。举个例子,在常见的买卖合同中,价格由业务部门确定,但这个价格如何构成、税费承担、以及付款的方式等,则法务人员要审查。

笔者认为,法务审查合同要把握住交易的关键风险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反倒是合同的“商务条款”才是更应该关注的,不然,法律审查可能就是改改错别字,难以体现价值,合同审查能力也难以获得提升。 

提示三:不以名称认定文件法律效力


最高法201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丨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在实践中,看到过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等文件,这些文件不是一律没有法律约束力,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文件约定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与性质。

由于意向书、框架协议等定性的模糊,如果确定不想让意向书等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在文件中明确表明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合同,各方后续将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约束法律关系。 

提示四:不擅长领域合同的审查


对于合同中业务的不熟悉,也是制约法务人员审查能力的“瓶颈”,笔者在实践中对于不熟悉的业务,通常用三种途径了解:一是询问业务人员,二是上网查看该业务的研报,三是看规范该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上述三种方式是临时抱佛脚,如果法务要快速专业的就不熟悉业务的合同给出法律意见,在平时对新生事务要保持敏感,注意业务积累,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不只法律培训)。 

提示五:笔者审查合同常用网站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2.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3.上交所、深交所官网;4.阿里研究院、慧博;5.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律之星;6.Baidu、Google。

作为法律人,合同实务工作必定是少不了的

面对合同无从下手?

来合同写改集训营,助您驰骋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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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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