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中的十六种不征税发票

 刘刘4615 2020-10-16

一、“不征税”发票的前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般来说,纳税人取得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前,不征税项目是指既不征营业税又不征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发票,可以取得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据,后来这种收据被取消。如:山东省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发票衔接工作的通告》第一条规定,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收据,应当统一缴销。

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没有了,可是原来需要使用这种收据的业务依然存在。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特定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二、“不征税”发票的出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从此“不征税”发票在发票江湖中有了一席之地。

三、“不征税”发票的发展

实务中,打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队伍迅速壮大,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新政出台后,目前已经有16项,具体项目和政策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601编码: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602编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中《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

604编码:代收印花税

605编码:代收车船税

606编码: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607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608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609编码: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

610编码: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编码:不征税自来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号

612编码:建筑服务预收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613编码: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编码: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615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贴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616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四、“不征税”发票事项解析

601 预售卡销售和充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中常见的还有另外两种预付性质的卡:一种是成品油发售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另外一种是ETC卡。我们一起来看看它们发票管理方面的规定。

成品油发售的加油卡、加油凭证适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对三种预付性质卡的比较:

单用途卡、多用途卡销售和充值,不缴纳增值税,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持卡人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发票。使用单用途卡、多用途卡,不可能取得专用发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可按不征增值税项目先开普通发票,还可以根据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专用发票。加油卡、加油凭证可以先取得不征税的普票发票,再取得专用发票。ETC预付费客户,充值后索取发票只能取得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ETC预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时间不同,取得的发票会不同,建议充值后不要索取发票,通行后再索取发票。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指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取得该项预收款时并未发生纳税义务,不征税。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这个项目比较坎坷,几度曾因文件中设定的“最后时限”而不能开具,但可喜的是,这个不合理的“最后时限”最终被取消,我们一起看看这个项目走过的路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604 代收印花税,是指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此时保险机构代收车船使用税是履行法定义务,并没有提供应税服务,故不征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营改增之后,按照贷款服务来征税,承租方出售资产的目的是融资,而非出售资产,所以不征税。

607、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北京、上海、深圳、湖北等地税务局开启“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并没有提供应税服务,故不征税。

611 不征税自来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及其解读明确,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能再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其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应向用水户(不包括转供水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不征税项目下增加了“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及编码。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和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并未发生纳税义务,不征税。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点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机场建设费是筹集机场建设经费而设立的。2012年4月份,财政部公布新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机场建设费由民航发展基金取代。机场建设费就是后来的民航发展基金。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不包含在销售额中,不征税。

乘坐飞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所以计算进项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

目前南方航空、东方航空、山东航空、深圳航空、春秋航空都有使用电子普票。其他未使用的航空公司估计在不远的将来也会陆续使用,所以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阵营中又新添一员:“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贴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公司收到不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可选择615编码向政府及其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特别提醒:不征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显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6开头的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票的,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发票

零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即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零税率业务包括以下几类: 

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如: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等;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发票

免税业务是指在增值税应征范围内,但政策给予免予征税税收优惠的业务。

注意事项: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显示“免税”字样或“***”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现行文件汇总整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