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企 | 违规发放津补贴的认定

 治墨之剑 2020-10-16

本文就如何规范国有企业津补贴发放,以及违规发放津补贴的责任与认定,作专题探讨。

来源:义乌国资   纪法思享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什么是津补贴

01

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02

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津贴与补贴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

企业有哪些法定补贴

01

高温补贴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02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津补贴该如何发放

01

国有企业发放津补贴,应列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职称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普惠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02

津补贴应在本企业薪酬制度中明确,合理确定津补贴的名义、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及金额标准等。不得在薪酬制度以外另立名目发放津补贴。

03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等费用,应依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04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违规发放的责任与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在企业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

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

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等。

针对诸如此类的变异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