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起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将生效施行! 届时将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 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未按要求投放还将受到处罚! 《条例》规定,我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这四类标准分类,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根据《条例》,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投放生活垃圾逐步推行采用垃圾分类专用袋,同时,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得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我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其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条例》提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同时,对各类生活垃圾的投放也作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尽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状态,已破碎物品应当包裹严实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三)家庭厨余垃圾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 另外,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其他公共区域。 (可上下滑动查看)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条例》的内容,违反住宅区楼层撤桶,将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将大件生活垃圾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未投放至指定场所而随意丢弃在街边等公共区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如何避免出现 “前端分类,后端混合”? 针对市民较为关注的后端处理设施建设是否完善、分类投放后是否会混合装运、处理等问题,《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予以完善,强化对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监管。 《条例》规定,一是要强化硬件保障,要求市区政府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分类专项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二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登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进行全过程监管。三是明确规定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经营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细化了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职责。四是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处理要求,强调严禁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有关《条例》的更多内容 来源:珠海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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