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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4日凌晨约2点40分,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路人报警,“一辆小车着火了”。 正在值班的蕲春县公安消防中队副中队长立刻调集两辆消防车带消防员赶赴500米外的起火现场,20分钟后用水将火熄灭。一个小时后,车主汪小园(化名)才知道,停在自家大门外约15米处的那辆朗逸发生了起火事故。 2月5日,蕲春县公安消防大队向车主送达了此次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中,对起火原因的认定部分,表述为,“起火部位为车头靠左边,排除人为纵火、雷击,不排除车辆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3月1号,在朗逸起火25天后,自称是“上汽大众厂家工程师”的一行4人来到起火地点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期间,未向车主出示带有“上汽大众”字样的名片或工作牌。 3月12号,上午十点左右,来自电话区号021开头的自称是“上汽大众厂家工作人员的售后工程师”告知车主:第一,找保险公司理赔;第二,希望汪先生走法律程序。汪先生回复,“无论是否走法律程序,希望上汽大众厂家对这台起火的朗逸出具一份鉴定报告”。 下午5点左右,汪先生收到一份由上汽大众厂家出具的“致鄂J*****车主的函”。(图)其中,结论部分表述为,“从烧损部位线路等检测分析来看,可以排除车辆质量问题所致,不排除外部原因造成的可能,与车辆本身的质量无关,因此我们无法承担此起车辆燃烧事故的责任,请见谅。” 这份厂家出具的“函”,对朗逸起火事故的意见结论,显然与蕲春县公安消防大队向车主送达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表述并不一致,且意思截然相反。 汪先生并未接受上汽大众厂家的说法。 3月20号,车主将这起纠纷投诉至我节目。3月22号,《汽车有话说》节目记者对赶赴朗逸起火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初步调查。 记者调查: 一、事故现场情况: ▎整车前部受损,中部驾驶舱完好,后备箱外部受损; ▎主要烧蚀部位为左前翼子板和左后翼子板:前保险杠、前大灯、左前轮毂、后保险杠、左右尾灯、左后轮毂、发动机盖、隔音垫,及左侧蓄电池、空滤器表面融化、左侧线束绝缘层融化、制动液壶盖融化; ▎覆盖在外的车衣中部以下烧毁,顶部完好; ▎烧蚀灰烬垂直散落在车辆四周,并无任何蔓延痕迹; ▎左前翼子板约30公分处是高压线电线杆,它是距离这台朗逸最近的实物,线杆上并无任何灰烬痕迹; ▎距离车顶仅半米的树叶有不明显的烧蚀; ▎车辆停放在蕲春县省道通往G50沪渝高速的一条南北大道上,右门5米外是池塘,右前方约20米是油菜花地,左门4米处即是省道主干道,前方3米是砖渣坡地,四周较为潮湿; ▎底盘下方的苔藓并无烧蚀痕迹; ▎自起火事故发生至今,事故车辆并无任何移动; 二、车辆情况:
根据车主提供的电话,记者现场向上汽大众黄冈众和4S店售后了解这台朗逸的保养情况。售后经理张峻在电话中证实了,“汪小园先生的这辆朗逸,在起火前的保养都是正常的。” 记者随后来到蕲春县公安消防大队了解情况。出警的消防中队副中队长描述了此次事故出警细节:消防战士到达起火现场时,发现车头在燃烧,尾部并未烧起来,由于火势不大,且并未燃烧至油箱,所以用水将火熄灭解除了隐患。 同时,向记者再次证实:排除高压线打火;排除人为纵火;排除雷击;排除其它外部火源;无法排除车辆电器线路故障。 3月26号,通过记者实地调查结合专业人士意见,就上汽大众厂家向车主出具的意见函的内容所呈现出的不符合常理的疑点,《汽车有话说》上午11点将汪先生这辆朗逸起火事故纠纷,拉进节目直播进行“车主、厂商、经销商”三方交叉采访调查。 直播中,主持人叶问向上汽大众厂家客服4008201111负责当天值班的客服经理7613号客服提了如下问题: ▎朗逸在2月4号发生起火事故,厂家为何在3月1号才赶赴了解情况,这中间的25天,上汽大众针对车主反映的问题,做了哪些事? ▎厂家怎么理解蕲春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排除人为纵火、雷击,不排除车辆电器线路故障”这句话? ▎厂家向汪先生出具的这份“意见函”有无实质性理论依据、这是否为最终结论? 以上三个问题,厂家7613号客服在直播中均无正面回应。 直播结束。两个小时后,02169561710这部电话打给节目组,一位自称是“上汽大众售后服务部的林工”提出,就朗逸起火的问题希望跟记者以“专业方式”进行沟通。 林工表示:自己赶赴起火现场进行过实地勘查,车辆燃烧的部位为车头和车尾,两个点同时燃烧,相互没有关联,所以可以排除车辆质量问题。 我回复“林工”,既然是“专业方式”沟通,那么作为同样赶赴起火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的记者而言,需要从“现场观测”结合“常识”这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讨论。凡事不能越过常理及事实而直接下一个符合己方利益损坏他方利益的结论。 我对林工所下结论的质疑如下: ▎经过记者对多位专业人士的咨询,车辆两个点同时燃烧,并非如林工所表述的,“相互没有关联”,而恰恰符合线路“自燃”的特征。因为人为纵火无法实现火势巧妙避开驾驶舱和底盘而只对车头车尾精准投放。只有线路自燃能够做到; ▎事故发生时,赶赴现场救援的消防战士目击了,“当时只有车头在着火”,这场起火并不是林工看到报的案,那么林工是如何得出“2个点同时燃烧的结论”的? ▎上汽大众厂家向车主出具的这份“函”,落款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其中的“售后服务”为上汽大众的哪个部哪个科?且盖章与落款明显不符,公章是否出自“伪造”? ▎这份“函”并未对车辆的维保情况及质保情况做详细说明,除了急着撇清厂家责任以外,有关这台朗逸的所有使用信息均未显示。显然不符合标准化回复格式。那么,这份“函”到底是怎么来的?具体是谁出具的? ▎这份“函”分析意见的第一项为并无实质内容的废话。第二项提到的“车辆停放了40多个小时,排除机械、油路、排气管等故障。”,但这并不等于排除线路故障”。为何故意漏掉这一句最重要的说明?这是车辆使用常识; ▎分析意见的第三项,“可以排除电器故障”,同样显然无法排除“线路故障”,电器并不等于线路。这是车辆构造常识; ▎这份“函”对朗逸起火的分析意见,一共四项说明,均违反常理及常识、均无法直接排除线路故障,且与消防救援目击事实不符。 上汽大众厂家是如何凭借这样一份明显仓促应付且脱离常识认知的所谓“分析意见”,就这样急匆匆把车主推入法律程序的?这就是上汽大众厂家的“专业方式”吗? ▎最后一个常识是,消防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上汽大众厂家出具的这份“意见函”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诡异的是,不具备法律效力证据的一方,却公然引导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一方进行打官司,那么,无理一方的这份底气是谁给的? 针对以上8点质疑,“林工”当即改口表示:这份“函”不是朗逸起火鉴定报告,这不是最终的意见方案,上汽大众会拿出别的解决方案,保证令车主满意。 车聚小结 不占理的一方鼓励占理的一方跟自己打官司,这已然成为汽车厂家对付车主投诉的常态。这显然是一个违反常理的逻辑。但生产厂家为何喜欢这么做? 道理非常简单:大象与蚂蚁产生纠纷,大象会义正言辞要求蚂蚁跟自己打一场正面战争,以通过看似透明的“公平之战”来实现自己公开踩死蚂蚁的目的。 看似正义的背后,恰恰是两者由于力量悬殊所客观形成的一种强者对弱者的力量霸凌,而霸凌的本质是威胁。而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威胁时刻都在生产厂家与消费者的权利关系中上演。 讲着正确的废话,做着霸凌的行为,这是一次花招百出的表演。 当然,消费者并不总是弱者。当有一千辆质保期内的朗逸起火燃烧的时候,上汽大众厂家就不会再说那句,“希望你走法律程序”。 当然,如果真的如厂家说的那样,一切诉求按司法程序全都基于“光明正大”,那么,厂家为何不把“买到问题车辆,希望您走司法程序”这一声明放进产品销售环节进行公开宣传呢?而放在售后环节,显然不足以说明厂家对司法程序有着正大光明的理解。不怕车主打官司,是一种“临时正义”。 而关于这台朗逸的起火,基于事故现场呈现出的直感,我其实更愿意顺着上汽大众厂家售后站在厂方的立场,进行主观判断的思路去想:这真的是一起“有人性”的起火,因为它只烧车,连车外的一颗小草它都不想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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