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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股权代替销售不动产,买方应注意风险

 刘刘4615 2020-10-20

案例

甲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一幢商业用房,该房屋为2000年8月购置,发票金额为300万元,另缴纳契税9万元,目前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20年9月,乙公司拟以3000万元购买该房屋。甲乙双方应缴税费测算如下(假设甲公司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资产负债,计算过程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下同)

(一)甲公司应缴税费

1、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简易计税)

50000000÷(1+5%)×5%=2380952.38(元)

2、城建税

2380952.38×7%=166666.67(元)

3、教育费附加

2380952.38×3%=71428.57(元)

4、地方教育附加

2380952.38×2%=47619.05(元)

5、印花税

50000000×0.5‰=25000(元)

6、土地增值税

(1)应税收入:50000000÷(1+5%)=41619047.62(元)

(2)买价扣除(每年按发票金额加计5%扣除,已购置20年):

3000000×(1+20×5%)=6000000(元)

(3)扣除项目合计:

6000000+90000+166666.67+71428.57+47619.05+25000=6400714.29(元)

(4)增值额:41619047.62-6400714.29=41218333.33(元)

(5)增值率:41218333.33÷6400714.29×100%=643.96%

(6)应缴土地增值税:41218333.33×60%-6400714.29×35%=22490750.00(元)

7、甲公司应缴税费合计:

2380952.38+166666.67+71428.57+47619.05+25000+22490750.00=25182416.67(元)

(二)乙公司应缴税费

1、契税

41619047.62×3%=1428571.43(元)

2、印花税

50000000×0.5‰=25000(元)

3、乙公司应缴税费合计

1428571.43+25000=1453571.43(元)

税收筹划方案

假设A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元的价格出格给乙公司,股权交易后甲公司就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同样可以取得商业用房的实际控制权。按此方案筹划的实际税负为:

(一)股权转让环节税负

1、增值税

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2、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笔者认为,转让股权不会造成不动产权属转移,因此不应当存在土地增值税问题。由于上述文件与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的精神相冲突,实践中事实上已经不作为征税依据,读者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3、印花税

A公司和乙公司需分别缴纳印花税25000元。

4、节税效果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前提下,筹划后与筹划前相比,甲公司节约税款25182416.67元,乙公司节约税款1428571.43元,A公司多缴税款25000元。

(二)房产税负担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乙公司以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商业用房,则商业用房的账面原值不变,每年应缴房产税为:(3000000+90000)×(1-30%)×1.2%=25956(元)。如果乙公司以直接购买房屋方式取得商业用房,则商业用房每年应缴房产税为:(41619047.62+1428571.43)×(1-30%)×1.2%=412000(元)。以购买股权方式取得商业用房每年可减少房产税386044(元)

筹划方案点评

(一)筹划方案存在的弊端

单纯从不动产权属转移环节的税负看,上述税收筹划方案无疑是成功的,将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转化为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税负差异是巨大的。但是笔者认为,筹划的成功主要是卖方的成功,从买方的角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存在潜在的债务风险。在本案例中,乙公司购买甲公司股权后,如果甲公司存在隐形债务(有债务未入账,或者对外有担保)或者存在尚未履行的义务,则有可能给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如果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赔偿则有可能产生民事纠纷。因此,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须谨慎,事前的审计应当到位,并充分考虑对方信用,同时在股权转让条款中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筹划方案节约的税款,严格意义上属于递延纳税,即税收负担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契税除外)。本案例筹划后与筹划前对比:从增值税的角度,乙公司少取得进项税2380952.38元;从土地增值税的角度,虽然乙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但商业用房的计税成本仍为300万元,此后如果对外出售或者关闭清算,乙公司所要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将会大于甲公司节约的土地增值税(假设房产持续升值);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虽然乙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但商业用房只能按照账面余值(小于300万元)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未来有可能会增加10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乙公司所支付的5000万元只是提高了持股成本,无法在甲公司税前扣除,今后可能产生的税收损失有可能会远远大于此前的节约税款。

(二)税收筹划方案成立的条件

1、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那么上述筹划方案至少产生了递延纳税的效果,并且减少了房产税负担,因此筹划方案无疑是成立的。

2、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那么筹划方案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买方购买股权后长期持续经营,不需要对外出售不动产或者关闭清算;二是买方不需要通过资产折旧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三是有证据证明购买股权不会承担隐形负债;四是在特定情况下,卖方可向买方支付必要的税收筹划补偿。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那么损害他方利益的筹划方案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

来源于:纳税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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