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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助贷给P2P续命?难啊!

 昵称72020678 2020-10-20

摘要:曾经辉煌一时、创造了无数致富神话的P2P似乎已渐露油尽灯枯之象。P2P行业还有明天吗?P2P平台将欲何往?

历经三年多的清理整顿,P2P行业日益迫近出清的边缘,平台零落无几,人气降至冰点。据网贷之家数据,截至2020年2月13日,正常运营平台数为343家,仅相当于累计平台数的5.2%。

其中仅2019年正常运营的平台数就较2018年底减少731家,缩水幅度达68%。网贷平台成交指数由峰值22326.96降至643.96,人气指数由19271点降至928点(见下图1)。

图1    网贷指数变化趋势(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如果将网贷指数比作网贷行业的心电图,那么展示在我们面前的就是这样一条逐渐走平的心电图,我们甚至能感受到它微弱的脉搏。

  ◆  

一、P2P网贷平台能否找到续命的“七星灯”?

自2016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对P2P网贷行业的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其面临的行业复杂性、整治的难度远远超出最初的估计。

因此,监管备案限期一延再延,监管为P2P开出的药方不断更换,为P2P设计的出路也不断在调整。

2017年以前,相关政策围绕专项整治,侧重于如何通过分类处置推动整改验收与备案。这一阶段,对于P2P平台经过整治并验收备案给予了较高的预期,总体方向是推动大多数平台整改——验收——备案。

2016年出台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网贷机构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指出了分类处置的三条出路。

2017年出台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要求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并将整改的情形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未没通过、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逃避整改验收及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等五种类型,细化了分类处置的方向。

2018年,监管部门出台《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175号文)之后,逐渐明确了“以退出为主、能退尽退”的工作总基调,推动平台转型的提法不断被强化,转型的导向也日益具体(见图2)。

图2    监管部门关于P2P网贷平台转型方向的演变

从监管部门关于网贷平台转型方向的演变看,监管的思路显然也在不断调整:

175号文明确了“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整治工作方向,针对已立案机构、已出险未立案机构、僵尸类机构、在营规模较小机构、在营高风险机构、正常运营机构提出了分类处置办法,特别明确了对在营规模较小机构要坚决推动市场出清,引导无风险退出。

首次提出了推动P2P平台转型的方向,即: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2019年4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似乎按下了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的快进键,明确了网贷机构备案条件以及备案的具体时间表,并要求引导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向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转型或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良性退出。

2019年11月,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了网贷机构分类处置推进会,要求引导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良好金融科技基础和一定股东实力的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对于极少数具有较强资本实力、满足监管要求的机构,可以申请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同月,网贷平台整治办出台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进一步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要求主动处置和化解网贷机构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值得推敲的是,关于平台转型的方向,监管部门自175号文首提向助贷转型之后就不再提及,而是不断地强化向小贷公司转型的方向,这其中或许有监管部门的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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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转型的路究竟该如何选择?

尽管至今监管部门推动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备案”的治理逻辑未变,但三年多的整治实践以及频繁引爆的“雷区”,已足以让相关方形成一种共识:若严格按照既定的监管备案要求,绝大多数平台显然难以通过验收。

因此,才有了向“以退出为主、能退尽退”的转向。尽管通过验收备案、重新运营的口子依然存在,但对于绝大多数平台而言,其实只有两条路可选:转型或者良性退出(至于跑路类非良性退出自然为非理性的选项)。而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良性退出对于P2P平台而言都是被动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显然,转型对于大多数平台而言是比较主动、理想的出路。监管有导向,平台有动力,因此转型的呼声在业界“热度”日升。

但是,说易行难。真正能否实现转型的寥若星辰。在目前处于转型及停业状态的3343家平台中,真正实施转型的不及3%(见图3),说明转型的路并不好走。


数据来源:据网贷之家数据整理

P2P平台具体向什么方向转型?目前摆在P2P平台面前的路至少有三条: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助贷机构(包括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这三条路对于P2P平台而言都并非坦途。

除了政策面是否符合外,平台自身在合规与风险管理、金融科技水平、资本实力等方面是否具备转型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拟转行业的适应能力,会不会出现转型后“水土不服”,都将是P2P平台在作出转型决策前应有的考量。

从转型路径的远近、基因相近度看,P2P平台向小贷公司特别是网络小贷转型显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实际上,网贷平台之所以被整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偏离了市场定位,以信息中介之名行信用中介之实。

无论是资金池、增信还是自融,其违规的背后隐现的其实是信用的基因。从这个意义上说,P2P平台与小贷公司的基因最相似,也最易相融。这或许也是监管部门始终鼓励P2P平台向网络小贷公司、小贷款公司转型的潜台词。

问题是,P2P平台向小贷公司转型看似路径很短,但却很崎岖;P2P转型为小贷公司面临存量消化难、准入门槛高、业务及杠杆限制多等诸多难以越过的“坎”。

如,按照83号文要求,网贷平台顺利转型为小贷公司需满足在转型期限内完成存量业务清零的要求;在准入门槛上,全国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网络小贷不得办理线下业务等。这些条件与门槛,不仅对于中小平台而言是巨大的压力,即使大平台要达标也存在较大难度。

而且,在转型期内,还设定了系列监管红线、黄线,对触及红线的,或触及黄线未按要求整改的,新设小贷公司的临时牌照自动失效。即使成功转型后,也并不意味着P2P平台生存和发展问题得到解决。所以,向小贷公司转型应该是P2P比较理想的归宿,但未必是可以抵达的彼岸。

至于消费金融公司,无疑也是网贷平台转型的一条捷径。网贷平台资产端业务与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在渠道、客群上也有较大的重叠性,这无疑为网贷平台能成功转型消费金融公司创造了天然的优势。

但网贷平台转型消费金融公司也绝非坦途。现实存在的一照难求或是网贷平台向消费金融公司转型面临的最大难题。而且转型同样也面临存量难消化、准入门槛高等难点。实际上,按照监管的导向本身已表明了这一转型的难度,——只有“极少数具有较强资本实力、满足监管要求的机构,可以申请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

相较而言,从转型的路径相融性看,P2P平台向助贷机构转型或许是最近、生态最相似的一个方向。实际上,之前很多P2P网贷平台已经在干着助贷的业务,很多平台的资金来自于持牌金融机构。若纯粹从转型角度看,P2P平台向助贷领域转型,从短期看或许更容易,是P2P平台迅速逃离噩梦,免于被清退、出清的权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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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2P转型助贷后的能走多远?

尽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助贷业务从萌芽至今已历十二个年头,但官方很少使用这一表述,更无关于助贷的准确定义。


最早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助贷”一词是在2017年12月监管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该《通知》要求“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但并未对助贷做解释。

直到2019年4月,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关于助贷机构加强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的提示》中,方始给了助贷一个相对完整的界定:“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通过自有系统或渠道筛选目标客群,在完成自有风控流程后,将较为优质的客户输送给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经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风控终审后,完成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按照这一定义,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关于助贷机构的初步画像:

首先,助贷机构应该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拥有技术、场景、数据等方面的优势;

其次,助贷机构在助贷业务中至少发挥引流获客和初筛作用。

第三,助贷机构的基本定位是向持牌、类金融机构输送优质客户,因此在助贷业务中处于次要的、协从的地位。

实践中,助贷业务范畴并不限于引流、初筛,还包括金融科技公司风控技术的输出、增信及逾期催讨等与贷款配套的服务。广义上,资金方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为目标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应都被视为助贷,相应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则为助贷机构。从这一角度看,助贷机构或可分为三类:

一是场景类助贷机构,包括垂直行业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和互金平台;

二是有放贷资质类助贷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包括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公司、新型民营银行等;

三是提供增信类助贷机构,如保险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

或许正因为对助贷缺乏比较权威的界定,目前尚无明确针对助贷业务的监管规制。总体上,当前助贷业务仍处于灰色地带。这意味着,目前助贷机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实际上仍处于“无准入、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也就是说,助贷业务实际上并非特种许可类业务,没有实际的准入门槛。

虽然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但这种准入并非行政许可上的概念,而是商务合作层面的概念,需要通过助贷机构的合作方——持牌金融机构间接传导。某种意义上,这无疑有助于P2P向助贷机构的顺利转型。

但另一方面,助贷业务实际上又处处能感受监管的“气场”。金融市场整顿的每一阵风吹过都会让助贷行业感到瑟瑟寒意,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似乎都成了助贷的化身。

近年来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整顿金融秩序、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虽并未直接针对助贷,但实质监管剑锋均直指助贷、联合贷。

前不久完成内部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总结吸纳此前各地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基础上,针对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中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从合作机构定义、合作机构准入、合作协议、合作信息披露、联合贷款合作、集中度管理、担保增信、催收合作、合作机构退出等方面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性要求。明确界定了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概念,并针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合作机构行为划定了六条监管红线。

1.商业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2.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支付;

3.商业银行不得为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4.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5.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6.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尽管表面看六条红线针对的是商业银行,但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约束将直接影响目前助贷机构运营模式的可持续性乃至助贷机构的生存;尽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助贷不著一字,却处处触及助贷。

从这种意义上看,助贷又并非没有监管。实际上,目前助贷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合作中,普遍存在踩红线的情况,如资金方核心风控外包、暴力催收、滥用用户隐私信息等。

更为关键的是,有一点是监管部门始终强调的,即: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凡涉及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而这一点恰是目前悬在诸多助贷机构,也包括一些类金融机构头上的监管利剑。这势必为助贷机构持续经营埋下了不确定因素。

因此,对于P2P平台而言,转型助贷之路并不易,尤其难的是转型之后如何稳健地活下去。关键是转型为助贷机构后,要按照自身的市场及业务定位,不等不靠,自觉对标相关监管要求。要守住底线,不触碰上述监管红线。这也意味着助贷机构寻找合作金融机构的难度将增大。

当然,助贷业务合作双方应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资金供给方的银行类机构与助贷机构之间是平等的商务合作关系。前者能否按照监管要求对助贷机构形成实质性监督和约束,或存较大不确定性。

也就是说,监管的要求能否通过资金方传导至助贷机构尚存渠道的畅通性问题,而且相关监管要求真正要延伸到对类金融机构尚待时日。这或许为P2P平台转型后赢得一定的缓冲空间。

因此,在这条路上能走多远,关键取决于监管对助贷的要求有多严、多细。相对而言,这条路或许更加凶险。一不小心就可能滑入违法违规的深渊。

总之,无论走在那条路上,合规始终是生存之要义。所谓“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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