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以9家终止审核公司为例

 wujinlan吴金兰 2020-10-21

作者 / 刘志强 刘松涛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泰和泰律师

前言截至2019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已受理152家公司的上市申请,其中有9家公司被终止审核。

在“问询——回复”的过程中,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不断被揭示,最终促使除国科环宇外的8家公司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而终止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机制初显成效

总结上述公司终止审核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其在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以及核心技术竞争力等方面存疑;另一方面则是因对存疑问题信息披露不足而遭到上交所的不断问询,最终不得以撤回上市申请。因此,有必要对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进行总结梳理。

九家公司终止审核的主要原因


自今年7月8日至9月5日,仅仅59天科创板就有9家公司终止审核,平均每7天有1家公司终止审核。其终止审核主要原因如下: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试行注册制是科创板发行上市相较于其他板块最大的特点,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再者,即使科创板试行的注册制实质是一种“审核 注册”制,但上交所对于发行上市的审核以问询的方式进行,公司对于问询的回复本质上仍是一种信息披露。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设置专章(第四章)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进行了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

在上述9家公司终止审核的原因中,一方面其核心技术、持续盈利能力、业务独立性等存疑,另一方面则是未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而遭到上交所不断地问询。面对问询的压力,8家公司因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而终止审核,占到了终止审核公司的89%,仅1家公司因上会审议不通过而终止审核。例如,在苑东生物的发行上市审核中,信息披露准确性、完整性就成为其终止审核的主要原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招股说明书中的“骨架型缓控释制剂技术在国内领先”与“膜控型复方药物小丸技术领先于国内水平”,并且在被问询后擅自删除了招股说明书中的“领先于国内水平”等字样;海天瑞声则因为披露不足被反复问询,上交所对于海天瑞声核心技术的竞争力和未保留业务数据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质疑,并且这种质疑伴随了四轮审核问询的全程。

更为重要的是,信息披露问题会直接招致上交所的现场检查。《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从6月至9月,上交所共进行3轮现场督导,平均约一月一次,督导的重点包括财务核查、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以及保荐机构的执业质量。在对发行人及保荐人进行现场督导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责任会进一步压实,同时也抑制了发行人的“闯关”冲动,增加了发行上市难度。由于上交所进行现场督导的前提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等在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成为了避免现场督导的唯一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科创板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能否通过审核、顺利注册,要求公司在准备发行上市的过程中,不仅关注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提高核心技术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也要重视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不同于科创公司上市以后的信息披露,在上市审核中出现的信息披露问题集中在招股说明书以及针对上交所问询的回复两方面。结合本文第一部分9家公司终止审核的主要原因,科创板上市审核信息披露中主要的注意事项为:

(一)回复问询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

目前终止审核的9家公司,经历的问询从一轮到四轮不等,但平均每家公司经历近三轮问询。根据《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在公司经历三轮问询的情况下,由于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合并计算,公司每次回复问询的时间应尽量不超过1个月;加之上交所可能进行第四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等回复审核问询的被再次压缩,从而为后续可能再次进行的问询预留时间,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例如,视联动力于今年4月17日接到了第一次问询,在5月15日进行了回复,耗时28天;5月22日接到了第二次问询,6月14日进行了回复,耗时23天 ;6月25日接到了第三轮问询,7月19日进行了回复,耗时24天;8月1日接到了第四次问询,8月12日进行了回复,耗时11天。视联动力回复上交所四轮问询共耗费86天,离3个月的最长时限仅余4天;若上交所继续问询,其已无时间进行回复,可能出于这一考虑,视联动力最终选择了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二)信息披露使用的语言应简明易懂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公司,申请上市的科创公司在行业特征、核心技术、业务模式、风险状况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并且其从事的业务技术性、创新性较强,尽管披露了相关信息,也不易被投资者理解。因此,申请上市的科创公司应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信息披露,以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例如,在海天瑞声后三轮的问询中,上交所要求其用浅白语言说明“发行人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比的竞争优势以及较难为同行业公司或上下游行业突破的理由”、“核心技术没采取发明专利形式进行保护,是否属于于行业惯例”、“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与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并且这种情况不仅只出现在了终止审核的公司中,已经注册生效的深圳微芯生物也曾被上交所要求用浅白语言解释其招股说明书。科创板虽然服务于科创公司,但同样服务于投资者,需要科创公司在信息披露时以简明易懂的语言增进投资者对其核心技术、业务情况的理解,促使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选择。

(三)上市审核中信息披露应满足相应标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主要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中,而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为招股说明书以及对上交所问询的回复。其中,科创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主要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来进行,其对科创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风险因素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而问询的回复则没有专门规定,主要针对上交所的问询参照前述规定予以回答。综合9家终止审核公司的问询回复情况,对于问询的回复应 “真实、准确、完整”,并从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上进行审核。若不满足这些标准,科创公司可能会遭到上交所的继续问询。

例如,木瓜移动在针对上交所问询的回复中,披露2018年向Facebook的采购金额占Facebook亚洲收入的21%,与根据Facebook在纳斯达克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测算的结果不一致,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存疑,最终终止审核。另一个案例是,上交所在对和舰芯片的第二轮问询中要求其对自身与控股股东联华电子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说明。虽然联华电子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承诺函,表明将采取合法措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在和舰芯片的市场区域内将其同类收入占和舰芯片该类业务收入的比例降至30%以下。但由于联华电子信息披露不充分,并未说明合法措施的具体内容,上交所在第三轮问询中将同业竞争列为第一个问题,要求和舰芯片说明联华电子所采取“合法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有效性。 

  四、结语  


科创板电子化问询式的审核方式决定了科创公司需通过信息披露证明其符合科创板的发行上市条件,使信息披露成为了科创公司能否成功登陆科创板的重要因素。通过对科创公司终止审核的原因进行分析,《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虽规定了总计回复问询的最长时限,但未规定上交所问询次数的上限,要求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既要减少回复问询的时间,避免超过回复的最长时限,也要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减少上交所问询的次数,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


作者简介

刘志强,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副教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为重庆/成都办公室,主要执业领域为资本市场、投资并购、金融、财税等;曾在上海市税务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等任职;现任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资本市场与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等。

刘松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作地点为重庆办公室,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证券、上市公司、投资并购等。

投稿须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