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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能否做主动债权进行抵销
2020-10-21 | 阅:  转:  |  分享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还能否做主动债权进行抵销

【案例】2013年5月,天泽公司向A担保公司申请做了一笔融资担保业务,双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A担保公司为天泽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做担保,天泽公司向A担保公司交纳100万保证金和40万担保费。但天泽公司只交了保证金,未交纳担保费。

2014年5月贷款到期后,天泽公司按期偿还了贷款,A担保公司未退还天泽公司的100万保证金。自2014年始,天泽公司每年向A担保公司书面发送《退还保证金通知函》。2019年,A担保公司清理债权债务时发现天泽公司尚欠其40万担保费,遂主张该担保费与天泽公司交纳的保证金等额抵销,抵销后担保公司退还天泽公司60万元。但天泽公司认为该担保费已过诉讼时效,不能与其保证金债权抵销。那么天泽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呢?

【法律分析】其一、抵销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故,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

其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自然债权虽然合法,但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只能靠债务人自觉履行来实现。

其三、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不能主动抵销。若法律允许一方用已过诉讼时效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则将产生强制履行自然债务的结果,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发生冲突。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

其四、判断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应以两项债权抵销之时为准,一方因行使抵销权而获得的既得利益应予尊重,不因事后债权过诉讼时效而受影响。

其五、本案中,担保公司对天泽公司的40万担保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动抵销天泽公司对A担保公司的保证金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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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