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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2020年4月2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对油田生产经营 有什么影响 快看过来 ![]() 1.关于生活垃圾分类 ![]()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履行分类投放义务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1.按照要求,将生产区域内按照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等进行分类收集并设置标志,组织员工分类投放。 2.设置标识统一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设置公示栏,建立垃圾分类基础台账。 3.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及时将收集设施中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处理单位,不得散落在生产区内收集设施之外其它任何区域; 自行清运和委托清运所使用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不得遗撒和跑冒滴漏。 4.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2.关于油田采出液沉积物 一是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按照要求进行堵水调剖,提高采收率。 二是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依法合规处置。 ![]() 3.关于建筑垃圾 ![]() 1.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 2.建筑垃圾资源化可采用就地利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等模式,宜优先就地。 3.工程泥浆陆上运输应采用密闭罐车,水上运输应采用密闭分隔舱。 其他建筑垃圾陆上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 建筑垃圾散装运输车或者船表面应有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集装箱、车辆底盘、车轮、船舶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 4.跨省转移固废需要注意什么 1.对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处置应经过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接受地同意后审批。 2.对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应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全程管控。 ![]() 5.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 1.建立工业固废台帐,如实记录产生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2.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建立和完善危废管理台账。管理台账要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转移、利用的时间和数量,经办人、责任人;所有台账数据逻辑对应,不得伪造台账。 5.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委托处置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此外,新《固废法》对“第八章法律责任”进行了扩充完善,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500万元。 例如: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推进基层环保体系建设,将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岗位,确保各类环保要素管理措施落实。 2.深化环保监督督查体系,拓展专业和职业监督职能。 3.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将环保督查纳入党建、巡察、审计、三基等工作范围,建立环保大督查格局,形成督查合力,提升督查质量。 4.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坚持“全覆盖、高精准”,对环保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优化,加大固废考核指标权重,发挥“1+2+2”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导向性。 素材来源:安全环保质量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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