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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

 万宝全书 2020-10-22

刑事案件中经常会碰到一个名词就是“取保候审”,什么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以及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梁彬律师结合自己的刑辩经验,从刑辩实务角度形成本文,使社会公众对此有所了解。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法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遵守规定不阻碍侦查、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并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特征

取保候审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同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

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取保候审既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共性一面,即暂时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 活动顺利进行,也有其独特之处,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取保候审是兼有人身强制性和权利性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归属强制措施的一种,这体现出取保候审具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性色彩。但在取保候审制度中,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于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法关于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而言,说明立法者并非完全将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义务,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来规定的。

  2.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都可以使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实际使用,具有其特殊的优点。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等各项费用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若没有达到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的,就不能取保候审成功。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没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世界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对特殊人群都采取了比较人性化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殊人群,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有效地治疗疾病和胎儿、婴儿的健康发育、成长,以及保证监所的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精神,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中的“少捕、慎捕”要求,因此,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取保候审。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案件还未办结,但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期限的,为杜绝长期超限羁押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可再继续羁押,可办理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辩护人”是指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四、取保候审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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