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自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被引入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后,“总投资额”的认定已成为困扰环境执法的热点难题。如何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总投资额”? 一是根据《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备案机关备案,并对项目总投资额等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因国家机关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可以根据属地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总投资额”,认定案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二是当建设单位认为其项目“总投资额”实际情况与备案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具备证据资格的反证,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客观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同时,为避免因评估时间过长而影响办案期限,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是当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备案文件载明的“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确实存在明显差异的,也可以主动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调查,并结合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作出综合认定。 四是对未获备案机关备案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即时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及时消除环境影响,待依法完成建设项目备案后启动立案处罚程序,并依据上述情况认定其“总投资额”。 五是对产业政策禁止、无法办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即时督促属地政府将其纳入“散乱污”整治范围,配合实施“两断三清”,用尽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配套措施,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杜绝死灰复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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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悲壮的尼古拉斯 > 《政企合作:PPP&A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