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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啦,是可以中止查处商标案件,不是必须中止哦!

 璞琳说法 2020-10-22

看清楚啦,是可以中止查处商标案件,不是必须中止哦!

作者‖黄璞琳    

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该制度既有利于相关当事人寻求法定途径先行厘清商标权属,也有利于基层工商机关避免执法错误,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相关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或者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防范行政执法风险。

一些地方基层工商机关基于前述“商标侵权案件中止查处制度”,只要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被人启动撤销程序或者宣告无效程序,就一律中止案件查处。有些被控侵权人被投诉举报后,立马找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无效,收到《受理通知书》后立马请求工商机关中止案件查处。甚至被控侵权人仅针对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尚未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相关工商机关也中止案件查处。受此遭遇的的商标权人还担心,被控侵权人所持无效宣告理由即使再不合情理 ,他们也会走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甚至终审驳回后又会找出新理由继续申请无效宣告,从而将商标侵权行政执法程序拖到地老天荒!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80号),对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形,曾提出一种处理意见: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是从法律上对实务中的前述处理方式予以认可和完善,是赋予工商机关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商标侵权案件决定中止案件查处的裁量权,所用措辞是“可以中止”而非“应当(或必须)中止”

也就是说,出现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情形时,工商机关并非当然、必须中止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应根据个案情况判断涉案注册商标权属纠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可能出现的最终裁决结果,进而对本案行政执法风险做出合适的判断,据此裁量是否需要中止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

此裁量,同样应当有理有据,而不能恣意裁量。若被控侵权人或其他相关人申请撤销或宣告涉案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明显不合情理、明显不充分、明显不成立,工商机关就无需中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若申请撤销或宣告涉案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充分,或者涉案注册商标权属判归被控侵权人或其利益相关人的可能性更大的,工商机关就宜中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以免被控侵权人遭受难以弥补或者不必要的损害,尽量防范行政执法风险。若针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尚未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相关工商机关就决定中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则其涉嫌恣意裁量甚至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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