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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哪些信息,牢门就在眼前?——涉刑标准标准汇编十四

 璞琳说法 2020-10-22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十四)

黄璞琳2016年2月整理    

一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网络交易管理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予移送: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一百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网络交易管理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7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应予移送。

一百零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期间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1、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予移送。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予移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4、“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一百零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期间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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