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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假冒商品时如何抽样更科学

 璞琳说法 2020-10-22

鉴别假冒商品时如何抽样更科学

作者‖黄璞琳    

原载《中国工商报》20109319商标世界* B3商标法苑版

在查办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工作中,委托专业机构、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的单位或人员,鉴别涉案商品是否假冒商品,是常见工作程序之一。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涉案商品应当逐一鉴别还是抽样鉴别?如果采取抽样鉴别的方式,应如何抽样才能更加科学?下面笔者对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

目前,我国有关假冒商品鉴别及抽样方法的专门规定非常少。在中央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中,笔者只查到国家烟草专卖局2006128日印发的《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国烟科〔2006894号)。《办法》授权经认可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烟草产品的鉴别检验工作,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商品、真品4种情况。《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委托方自行抽(送)样的鉴别检验,其鉴别检验结论仅对送检的样品负责。”《规程》规定了检验机构抽样的方法:(一)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下条的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二)数量在5件(50条为1件,其他包装规格按条数换算)以下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2条(1200支),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不足2件时,则从所有样品中随机抽取1条~2条作为试样,不足2条时,抽取1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数量在5件~10件的,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数量在10件~50件之间的,随机抽取1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5条作为试样;数量在50件以上的,随机抽取20件,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条~10条作为试样。散支烟按10千克相当于1件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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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抽样方法,不仅用于鉴别卷烟是否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还用于检验卷烟内在质量,即是否劣质商品。但鉴别是否假冒和检验是否劣质,两者在判定规则上有很大区别。鉴别商品是否假冒,关键是判定涉案商品所标注的生产经营者是否真实。同一生产批次或生产来源的商品,一件为真品必然全体为真,一件为假冒品必然全体为假。也就是说,在鉴别是否假冒方面,样品与同批商品总体之间有必然的等同关系。检验商品内在质量,则是基于科学的随机抽样规则,以一定数量样品的内在质量状况,来判定该批商品总体的质量状况、质量等级。样品与同批商品总体的内在质量之间,是一种准确性较高的概率关系,而非必然的等同关系,甚至各样品之间的具体质量指标也会有差别。

笔者认为,对制假窝点、生产现场查获的涉嫌假冒商品,凭商标注册人未许可使用的证明,或者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这一事实,即可直接认定为假冒商品,无须委托商标注册人或其他机构鉴别。

对流通领域查获的商品,鉴别是否假冒商品时,可以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卷烟鉴别检验抽样方法,但不应完全照搬。笔者认为,为使抽样更科学,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根据品牌、规格、批号、包装、供货商、购进时间、购进价格等情况,确定涉案商品的生产来源是否相同,即是否具有“同源性”。一般来讲,同一大包装内的商品具有“同源性”;标注同一批次或批号的商品,若无显著差异,也具有“同源性”。

其次,若涉案商品生产来源全部相同,则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满足鉴别和复鉴所需数量的样品(不同商品、不同鉴别机构和不同鉴别方法所需的样品数不尽相同)。

再其次,若涉案商品有多个生产批次或批号,同一批次或批号的商品之间无显著差异,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各批次或批号的商品属于相同生产来源的,则按批次或批号进行分类。分类完成后,在每类商品中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分别随机抽取满足鉴别和复鉴所需数量的样品,并记录好各样品(含复鉴样品,下同)与其相应批次之间的对应关系。某样品被鉴别为真品或假冒商品的,其对应批次或批号的商品便相应判定为真品或假冒商品。

金门大桥

夕阳中的金门大桥雄姿

最后,若涉案商品未标注批次或批号,现有证据既难以确定该批商品是否全部具有“同源性”,也难以按生产来源进行分类的,笔者建议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卷烟鉴别检验抽样的方法,以最大包装件为基础,按以下方法进行抽样:不足10件的,对每件都要随机抽样(含复鉴样品,下同),若最大包装件内只有1件独立商品的,则每件都要鉴别,无须抽样;10件至50件的,随机选10件抽样;50件以上的,随机选20件抽样。每次抽样时,要记录好样品与最大包装件之间的对应关系。除复鉴样品外,对各样品要逐一鉴别。若样品鉴别为全真或全假的,则判定涉案商品为全真或全假;若样品鉴别为部分真品、部分假冒品的,则依样品的真假比例,判定涉案商品的真假比例。当样品鉴别为全假或部分真、部分假时,对未抽样的部分,应给当事人另行举证的机会。若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未抽样的商品中真品数量更多的,应采信其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抽样鉴别时,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首先,抽样鉴别的所有样品都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请公证人、第三人公证或见证。其次,除涉案商品逐一鉴别的外,要相应地抽取留存复鉴样品。最后,对涉案商品是否具有“同源性”和按生产来源进行分类的情况、送鉴样品与复鉴样品及相应批次涉案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要通过现场笔录、抽样记录、拍照录像、封签、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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