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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有关的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在管辖上有何特别规定?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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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有关的诉讼案件类型有哪些?在管辖上有何特别规定?

黄璞琳

一、【与商标有关的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一条用“列举加兜底”方式,明确了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以及其他商标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别由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商标民事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截至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商标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65家。目前,除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厦门、大连、青岛、东营、潍坊、宁波、温州和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八家

二、【与商标有关的行政诉讼】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与商标授权确权有关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是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商标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从其规定。

第一审商标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项: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商标局作出的涉及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商标的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所作的涉及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海关商标保护行政处理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以及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涉及商标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商标行政案件。

三、【与商标有关的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三类与商标有关的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这些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侦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害人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察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假冒注册商标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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