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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微博“微语”(2018-2019)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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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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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微博“微语”(2018-2019)

黄璞琳

2018/3/15 公司依法院判决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中,股权被质押或者被查封的股东,其处置权是否应受到质权人、查封权人的限制?能否认为:在指定清算组成员时,股权被质押被查封的股东,其权利是受限的,指定清算组成员应当认定为是对其名下股权的处置行为?即:在清算组成员确定方面,股东因其股权被质押被查封,其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权利要受到质押权人和查封权人的限制?

2018/8/13 公司章程约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超过六个月的,就只能解散公司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而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申请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登记而存续吗?其实,现行法律根本就未作出前述限定。现行《公司法》第18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该公司可以通过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超过六个月就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只要该公司一直在正常运营,没有出现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情形的,即使登记的营业期限届满超过6个月,该公司仍可通过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从而依法继续存续。

2018/12/9 公司法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务中适用难度确实不小,取证难度很大。但是,但是,难以适用不代表不重要呀!大小公司高管们,若要让人相信母子公司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起码要让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人员等分离呀,千万不要共用电子邮箱、办公电话、信笺等哦!

2019/2/10 民间借贷中“转条”时,能否将前期利息,计入转条的本金,关键在于前期年利率不得超过24%,以及转条期满时总利息(指本息总额与最初借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与最初借款本金相比的年利率不超过24%(即,若最初借款期间的年利率是24%,则“转条”期间的年利率肯定得低于24%)。

2019/5/3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吸收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有关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内容,但未保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有关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内容。那么,《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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