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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明促进事项属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吗?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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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明促进事项属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吗?

黄璞琳

    本文摘录自《社会文明促进专项立法相关事项研究——以〈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例》。

根据2015年3月1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事项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不过,对社会文明促进立法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一直有人提出疑惑并建议予以明确【注1】。在2016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的“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专题座谈会上,时任法工委主任的李适时同志则强调:“将社会文明地方立法纳入地方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中……(要)进一步研究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明确社会文明地方立法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事项。【注2】”

其实,早在2015年5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询问所作口头答复,就有过明确意见:“城乡建设”既包括城乡道路交通、市政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医院、学校、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的建设。“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提供服务和社会保障以及行政管理等。你们提出的妇女权益保障、旅游业促进、义务献血、老年人权益保障、文明行为促进、信息经济智慧应用促进、绩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等法规项目,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事项范围【注3】。我们认为,随着近年来各地社会文明促进立法的深入研究与实务进展,已逐渐形成社会文明促进立法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事项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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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见《法制工作简报》第五十期,2016年12月1日,第4页,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

注2:见《法制工作简报》第五十期,2016年12月1日,第8页,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

注3:见《法律询问答复选编》,第10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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