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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下,今年兽药企业的机会都有那些?

 兽药药理与处方 2020-10-23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文要求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在前几次的几篇文章中,我就多次讲到:“非洲猪瘟”对养殖企业和兽药企业来说,应该是个好消息和重大机会!这不,国家就“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攻关”,也提出了明确的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发政策引导。

今天,暂且不说非洲猪瘟对于生猪养殖业发展的好处和机会都有那些,咱们先说一下“非洲猪瘟之于兽药企业的重要发展机会?”这里,我们先由易到难说起,在非洲猪瘟的综合防控技术及产品开发上,兽药企业都有那些机会?

首先是,消毒剂产品。在建设和确保养殖场内外环境的生物安全防控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消毒剂这个产品是除疫苗和饲养管理之外无可替代的一个刚需品类。没有了高效消毒剂,养殖场生物安全的防火墙就根本无法保证安全性和可靠性,等于说随时会被非洲猪瘟突破!

其次是,杀虫剂产品。在截断非洲猪瘟中间宿主、切断传播途径方面,杀虫剂起着疫苗、消毒剂、治疗性药物等无法替代或弥补的绝对品类优势。

除此之外,杀虫剂对整个生物安全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设方面,也是无法抹掉或省掉的重要一个节点。没有杀虫剂在防控非洲猪瘟方面的参与,其它各方面工作你就是做的万无一失;那么,你的生物安全体系也是有天然漏洞的,无法做到铜墙铁壁那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是,中药及中兽药。因为中医几千年来的文明成果,它最擅长的就是对付像非洲猪瘟这样变异快、基因型多、目标不明确、对机体攻击面广、饲养周期相对较长等疫病特点的“预防”,并且,若是运用好了,还可以与疫苗、消毒剂、杀虫剂、西药、管理和饲料营养等形成各把一点或一方的有机(互为攻、防)、有效防控体系。

第四是,西药类产品。这里涉及一个企业的在研新技术,不在展开说明西药的具体机会。只能说,西药在针对非洲猪瘟的防控、治疗方面,也有两个巨大的机会点。只是需要产品开发和研发人员,在针对“非洲猪瘟”这个疫病、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研究和洞察,具有很高的认知水准和预见复盘能力。

第五是,疫苗类产品。这是开展和实施“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领域之一。

第六是,云计算下的大数据。这个“技术加数字”的大数据监测与预警体系一旦建立起来,那么非洲猪瘟将会被稳稳的困在我们人类为其分的一亩三分地里,24h周而复始地与人类和动物和谐共处,大家成为很好的邻居而不会相互攻击。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攻关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9]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科研攻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农业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同时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科技支撑的重大意义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病毒对环境适应性强,被称为养猪业“头号杀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事关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事关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各地及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洲猪瘟防控科技支撑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研发工作,加大科研投入和攻关力度,切实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技术能力和水平,为防控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二、加强科研攻关,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基础研究,实施国家“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重点研发计划,重点推进非洲猪瘟疫苗创制,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病学和检测技术研究,非洲猪瘟病毒感染、致病与免疫分子机制研究,非洲猪瘟专用消毒剂和虫媒防控技术研究等科研攻关。加强非洲猪瘟综合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筛选准确、稳定、特异诊断方法,制定规范诊断程序和标准;研究开发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试纸条(试剂盒);制定高效消毒标准操作程序和现场生猪扑杀操作规程;做好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病毒溯源和疫情处置效果评估。积极开展技术合作,各级各类农业科研单位要充分利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技术和硬件条件,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研发进程。主动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引进国际先进防控技术、方法和设备,合作开展技术研发。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依据20181211日国务院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办发明电〔201810号等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从事动物感染实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的,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积极支持和鼓励相关实验室开展交流合作,如确有开展病毒分离实验活动需求的,可与获批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分离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开展相关科研合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因实验室管理不善发生泄毒事件,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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