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拘留有三种形式:司法拘留、拘留审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处分。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拘留审查,它是指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便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拘留审查的期限为1个月以下,在案情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个月。拘留审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属行政处罚的一种。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种拘留区别: 1、性质和依据不同。 (1)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属于诉讼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拘留审查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3)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行政管理法律,如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等。 (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司法拘留适用于下列人员: (1)在法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 (2)在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诉法第111条) (3)在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②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③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④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⑤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⑥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⑦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59条)。 拘留审查适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行政拘留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等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 刑事拘留适用于下列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61条)。 3、适用目的不同。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目的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拘留审查的目的是限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以便公安机关对其违法事实进行审查。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及时制止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审批机关不同。 (1)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院长审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涉及的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人,都可以批准司法拘留。 (2)行政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拘留审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4)刑事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本检察院负责办理的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批准刑事拘留。 5、羁押期限不同。 (1)司法拘留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2)行政拘留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合并执行的期限可达20日。 (3)拘留审查的期限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4)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7日(包括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的7日),具体计算公式: ①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1~3+7=8~10天 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计算公式:3+(1~4)+7=11-14日 ③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6、羁押场所不同。 (1)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羁押场所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行政拘留所(目前有的称为治安拘留所)。 (2)拘留审查的羁押场所是行政拘留所的单独监室。 (3)刑事拘留的羁押场所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看守所。 7、法律后果不同。 (1)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下结论式的司法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是从法律上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肯定,被决定给予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即有了违法经历。 (2)拘留审查、刑事拘留是调查或者侦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对嫌疑人的行为下结论,他们经审查后,可能被证实实施了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也可能被排除违法或者犯罪嫌疑。 8、救济渠道不同。 (1)当事人不服司法拘留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不服拘留审查决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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