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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双叶丨宋代毁板小论

 书目文献 2020-10-23

宋代毁板小论

赵双叶

赵双叶,1979年生,河南南阳人。师从方志远教授,2009年于江西师范大学获得历史学硕士学位,现为成都师范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出版史及教育史研究。

摘要:宋代的毁板,属于出版管理的反馈控制,多是发生在图书发行阶段,以期从出版角度解决图书发行传播中问题。大致分为官府强制性毁板和出版者自主毁板,但自主毁板的情况十分少见,文献中记载到的多是官府毁板。毁板与两宋政治文化的发展关系紧密,无论是单纯的党争党禁,还是时代性政治取向,其表现形式中都包含一定的毁板行为,毁板行为折射出图书出版管理与国家转型变故之间存在深层的联系。毁板的正面价值是其对版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以及控制不良舆论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及国土安全;反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对出版活动进行了强制性控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出版传播。宋代毁板是为商品意识下图书出版尚缺规范性和现有版权保护不尽成熟的产物,但毁板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出版管理手段,对后世出版业也造成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宋代;毁板;出版管理

“毁板”即销毁刻本书板致使停止印刷传播的一种破坏出版的行为,这一行为早在宋代雕版印刷业方兴未艾时即已成为一种常态,其中关系着官本位的版权意识、出版法规及文化管制。了解宋代毁板行为,有助于弄清楚宋代的出版生态,以及理清文化传播的脉络和发展趋向。此前有关宋代出版法及版权保护的著述已汗牛充栋[1],但专题讨论“毁板”者却几为空白。本文即以此为论题,专题对宋代出版管理中的毁板种类及其政治内涵、历史意义进行粗浅探讨,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毁板的种类及责任主体

宋代出版业方兴未艾,官府对出版活动已进行诸多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出版及严控非法图书传播是为管理出版业的重要内容。宋人曾谓“不经官司详令,妄行雕印文集,并不得货卖”[2],业已表明版刻图书必须经由官司审核及批复,否则即使刻印也不能销售。那么,如何处理这些违禁的出版活动呢?天圣五年(1027)五月,宋仁宗曾下诏说:“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版,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谴讫,收索印版随处当官毁弃。”[3]也就是说,对那些僭越朝典的出版者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要没收印版,由官司销毁。有学者曾指出,宋人对违法雕版印卖者的法律惩处,首先对非法出版物采取“毁板”、“毁劈”、“焚之”、“缴纳焚讫”等措施,从印版抓起,防止死灰复燃,再度翻印。[4]可见,“毁板”作为打击违法出版活动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直接性。不过,“毁板”只是一种破坏出版的行为,并不完全是宋代版权保护活动的专利,也包括刻版责任者自主“毁板”的情况。

毁板的种类大致有两种,一是官府强制性对违禁图书、不适宜继续出版的图书,以及没有取得出版凭证的图书进行毁板;二是出版责任者自主对自认为不妥当的图书进行毁板。两种毁板情况的实施措施、目的都不相同,责任主体也不同。

就官府毁板来说,毁板的前提是禁止图书继续出版,首先要对图书停止出版的原因进行判定。通常来说,官府强制图书继续出版的原因有违禁刻印、文化控制两个方面[5],前者违禁内容包括时政、军事信息、朝会内容、国史、实录、日历等涉及国家安全、朝政大事的信息等,除此之外,宋代还禁止雕印流通违背儒家经义、妖言惑众等文书[6];后者主要批在时代性政治话语下,一些学术书籍涉及权力斗争或即时政治取向。针对前者,宋代官方禁令中已有明确说明。景德元年,宋真宗就曾下诏: “图纬、推步之书、旧章所禁、私习尚多,其申严之。自今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候禁书, 并令首纳,所在焚毁。”[7]宣和三年(1121),宋徽宗曾下诏:“诸路事魔聚众烧香等人所习经文,令尚书省取索名件,严立法禁行下诸处焚毁。”[8]又如崇宁三年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获悉知廉州张寿之收缴到无名之辈撰造的《佛说末劫经》,认为“言涉讹妄,意要惑众”,要求“民间所收本限十日赴所在州县镇寨缴纳焚讫”,宋徽宗下诏“令刑部实封行下开封府界及诸路州军,子细告谕,民间如有上件文字,并仰依前项朝旨焚毁讫,具申尚书省”[9]。这种禁令主要用以整治社会风化为目的,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来完成图书销毁的工作。由于只是销毁图书,并没有要求毁板,有学者即称这种禁书只是制裁措施的初级阶段[10]。藉此,如若是传播妖教文化比较严重的出版活动,宋代官府还是要严惩不贷的,毁板便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比如:

政和四年(1114)六月二十七日,开封府奏太学生张伯奋状奏,乞立法禁止《太平纯正典丽集》,其间甚有诈伪,可速行禁止,仍追取印版缴纳。[11]

政和四年八月三十日,河北州县传习妖教甚多,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闻别有经文,互相传习鼓惑致此,虽非天文、图谶之书,亦宜立法禁戢。仰所收之家经州县投纳,守令类聚缴申尚书省。或有印板石刻,并行追取,当官弃毁。[12]

《太平纯正典丽集》本是宗教传播书籍,汴梁刻坊版刻的这个《太平纯正典丽集》其中有伪造成份,不利于良性的宗教传播,可归为妖教出版物,所以并非焚毁已出版物那么简单,必须毁板才能从传播源头将其禁止。河北州县传播妖教文化较为频繁,“虽加之重辟,终不悛革”,看似严惩的“重辟”并没有遏止妖教文化传播,所以提出当官毁板也是不得已之举。除了对宗教传播的控制之外,官府还严控时政、军事信息、朝会内容、国史、实录、日历等涉及国家安全、朝政大事的信息等机要信息的外传。如史载:

宣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权知密州赵子昼奏:“窃闻神宗皇帝正史多取故相王安石《日录》以为根柢,而又其中兵谋、政术往往具存,然则其书固亦应密。近者卖书籍人乃有《舒王日录》出卖,臣愚窃以为非便,愿赐禁止,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于体实大。”从之。仍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如违,许诸色人告,赏钱一百贯。[13]

淳熙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宋孝宗下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策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勿致违戾。”以给事中施师点言:“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窃见书坊所印时文如诗、赋、经义、论,因题而作,不及外事。至于策试,莫非时务,而临轩亲试,又皆深自贬损以求直言,所宜禁止印卖。”[14]

嘉泰二年七月九日,宋孝宗下诏:“令诸路帅、宪司行下逐州军,应有书坊去处,将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有违见行条法指挥,并仰拘收缴申国子监,所有板本日下并行毁劈,不得稍有隐漏及凭借骚扰。仍仰江边州军常切措置关防,或因事发露,即将兴贩经由地分及印造州军不觉察官吏根究,重作施行。委自帅、宪司严立赏牓,许人告捉,月具有无违戾闻奏。”以盱眙军获到戴十六等,辄将本朝事实等文字欲行过界故也。[15]

“无使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文字过界,法禁甚严”,都是因为这些出版物“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毁板是对此严格控制的直观表现。以上这些对文化传播的控制突显出宋朝政府营造良性社会环境和国家安全的主旨,但对出版物严控的毁板行为还表现在政治冲突或党争语境中。元祐党禁之时,新党在舆论传播方面对旧党进行可谓全面的清算,涉及新旧党派观点冲突的出版物尽遭毁板。比如,新党认为元祐年间编撰的《神宗实录》“刊落事迹,变乱美实,外应奸人低诬之辞”,遂“命曾布重行修定……已而将旧录焚毁”[16]。崇宁二年九月十日,臣僚上言要求:“使士知经,咸欲如元丰之盛,莫若取诸经时文印板,一切焚毁。”[17]要恢复元丰时政特色,甚至要求将元祐以来经时文印板毁板。崇宁二年(1103)四月,宋徽宗下诏焚毁苏轼《东坡集》,半月后又下诏“三苏集及苏门学士黄庭坚、张耒、晁补之、秦观及马涓文集,范祖禹《唐鉴》、范镇《东斋纪事》、刘攽《诗话》、僧文莹《湘山野录》等印板,悉行焚毁。”[18]政和四年六月十九日,提举利州路学事黄巘善上奏说一帮元祐学人东抄西凑撰写所谓《决科机要》,“偷惰之士往往记诵以欺有司,读之则似是,究之则不根于经术本源之学,为害不细。”宋徽宗立即下诏“仍拘板毁弃”[19]。崇、观年间这类毁板行为着实是党争所为,宋廷南渡后为追究亡国罪责时又力挺元祐党人著述,所谓毁板又成了政治风向的标志。建炎三年八月,直龙图阁两浙转运副使王琮罢职,因为不刊行《资治通鉴》,言官弹劾他“指司马光为奸人,谓通鉴为邪说,必欲毁板,恐其流传”[20]。绍兴十三年(1143年)六月十九日,左修职郎赵公传上言:“近年以来,诸路书坊将曲学邪说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以瞽聋学者,其为害大矣。望委逐路运司差官讨论,将见在板本不系六经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颇缪于圣人者日下除毁。”[21]绍兴十五年七月二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上言说,建州刊行的《司马温公记闻》曲解前朝政事,宋高宗当即下诏“委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22]。宋高宗朝为元祐党人开脱罪名,打击乱议元祐学术的著述,是为政治行为,秦桧主政时打击异说大兴文字狱下的毁板活动可谓私意性党争活动,南宋庆元年间党禁而禁道学图书,又是宋徽宗朝党争活动的跨时空延续,这两个时期毁板行为当属同类。比如,绍兴年间,程瑀撰写《论语说》提到“孔子不欲阴中人”、“可为流涕”之说,秦桧以为影射自己,“魏安行锓版京西漕司,亦夺安行官,籍其家,毁版”[23]。庆元二年(1196)二月,知贡举、右正言刘德秀言:“伪学之魁(留正),以匹夫窃人主之柄……请将语录之类尽行除毁。”[24]同年六月十五日,国子监上言:“所有《进卷》、《待遇集》并近时妄传语录之类,并行毁版,其未尽伪书并令国子监搜寻名件,具数闻奏。今搜寻到七先生《奥论》、《发枢》、《百炼真隐》、李元纲文字、刘子翚《十论》、潘浩然子《性理书》、江民表《心性说》,合行毁劈。乞许本监行下诸州及提举司,将上件内书板当官劈毁。”[25]《进卷》、《待遇集》是叶适的作品,被毁板是因为与朱熹政见不合。朱熹曾谓:“叶正则说话。只是杜撰,看他《进卷》可见大略。……叶《进卷》、《待遇集》毁板,亦毁得是。”[26]可见叶适、陈傅良也非纯正的道学派。所以“合行毁劈”的多是连带处理的学术书籍,一时间揭起了搜集理学著作、告发伪徒、审查坊间书肆的文化扫荡运动。[27]从党争到党禁,庆元年间毁板行为当是一场文化管制运动。庆元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又上言:“乞将建宁府及诸州应有书肆去处,辄将曲学小儒撰到时文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并日下毁板。”[28]

宋代官府毁板行为还表现在法制管理、儒家本位、官本机密保护等方面。庆历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知仁和县、太子中舍翟昭应竟然将《刑统律疏》改名为《金科正义》印卖,宋仁宗当即下诏“转运司鞫罪,毁其板”[29]。绍兴十三年五月,左从事郎郑厚著书立说竟然“有诋孟轲者”,宋高宗下诏“建川毁板,其已传播者,皆焚之”[30]。绍熙元年三月八日,宋光宗下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31]绍熙四年(1193)六月,有臣僚进言说市井书坊刊行书籍涉及朝臣奏议、章疏、内外封事、士子程文等机密内容,宋光宗即下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刻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具已焚毁各件,申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32]诸如此类官府常规的出版管理行为中涉及毁板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毁板却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不管怎么说,官府对出版业的严控取决于国家治理或政治冲突等造就的政治紧迫性,毁板行为执行力较强,相比较来说,个体毁板却在宋代较少见。宋代笔记曾记载:宋人张君房与同年白稹交恶,白稹年轻时曾歧视张君房,白稹死后,张君房撰写《乘异记》丑化白稹,一日早朝后白稹的儿子当下捶打和质问张君房为何羞辱他的父亲,“观者为释解,且令君房毁其版,君房哀祈如约,乃得去”[33]。可见,个体毁板尚须外力,主要是因为毁板便意味着对出版物的否定。由此亦可见,宋代毁板行为的责任主体多指官府,涉及政治性毁板多以诏令为准,版权归属为尚书省,执行毁板的机构可以是开封府或诸路州军。

宋代禁道学书与当时的政治斗争紧密相连,因党争而引起党禁,因党禁而引发书禁,禁书与禁学合而为一,这是宋代道学图书之禁最显著的特点。[34]此外禁道学书与道学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影响也密切相关,不过就禁书的最终结果而言,禁书并未被彻底禁绝,但它确实对道学在宋代的发展和传播构成了重大的影响。

 

二、毁板的政治内涵及阶段特征

宋代出版活动中的毁板行为主要集中表现为官府毁板,官府对违禁出版物的界定较为多元,无论是纠风俗还是左右政治舆论,都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有学者曾指出,宋代出版禁令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范围扩大,禁天文、占验、谶纬之书,禁事涉国家边防机密之书,禁妖教之书,禁对立党派的书籍,禁私史,禁科举程文及参考资料,禁私自改编雕印法律之书等等,初步建立了一套书籍审查制度,禁令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经济因素作用增强,禁书的标准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而变化,权臣专权时,禁令加严。[35]官府毁板也大致随书禁的发展而变化,毁板这种文化控制手段也突显出更多的政治内涵。

宋代禁令要求版刻图书“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版,方得雕印”,“已申上司,不许覆板”[36],看似出版法保护了版权,实则折射出宋朝政府对出版业的管控,管控的主要目的是良化社会风俗,但更多时候是为了左右政治风向或政治声誉。比如,景佑二年(1035)二月二十一日,有臣僚就曾上言:“驸马都尉柴宗庆印行《登庸集》中,词语僭越,乞毁印板,免致流传。”[37]宋仁宗核实后,立即下诏要求柴宗庆收回已发行的书籍。宋代敕令就曾规定,私自抄录教、象法者受刑一百杖,但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就有臣僚上奏说“市民将教法并象法公然镂板印卖”[38],宋徽宗当即下诏将其毁板。教法、象法都是军事机要信息,诸如此类事关国是或时政的机要内容都不宜印刷传播,更不能传播境外。元祐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礼部曾上言:

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39]

对雕版控制如此之严,主要是因为翰林学士苏辙说出使北辽时看到宋朝民间出版物多在异域流传,“时政得失、边事军机”若被辽朝掌握,势必不利于国家安危。徽宗宣和四年也有臣僚奏言有人出卖可能涉及王安石兵谋、政术的《舒王日录》,担心“国之机事传播闾阎,或流入四夷”,徽宗当即“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40]。这些毁板行为显然都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危,其中政治内涵显见行间,但这种情况并非宋代毁板现象的主体,宋人毁板主要表现在党争和时代性政治话语冲突之中。宋徽宗时期,新法重提,元祐党禁盛行。崇宁二年(1103)四月,宋徽宗曾下诏:“三苏集及苏门学士黄庭坚、张耒、晁补之、秦观及马涓文集,范祖禹《唐鉴》、范镇《东斋纪事》、刘攽《诗话》、僧文莹《湘山野录》等印板,悉行焚毁。”[41]宣和五年七月十三日,中书省上言说福建等路有人刊印苏轼、司马光文集等元祐学术书籍,宋徽宗当即下诏:“今后举人传习元佑学术以违制论,印造及出卖者与同罪,着为令。见印卖文集,在京令开封府,四川路、福建路令诸州军毁板。”[42]宣和六年十二月,权臣蔡攸以报私恨,上奏要求严惩“私撰《西清诗话》,专宗苏黄为言者所论”[43]的弟弟蔡絛,徽宗念其父是京老,网开一面,只是下诏毁板而已。司马光作为元祐旧党的代表,不仅他编集历代史记在崇、观年间被指为“邪说并作,屡欲毁板”[44],他所领衔编撰的《资治通鉴》也险些被毁板。有史载:

了斋陈莹中为太学博士。薛昂、林自之徒为正、录,皆蔡卞之党也,竞尊王荆公而挤排元祐,禁戒士人不得习元祐学术。卞方议毁《资冶通鉴》板,陈闻之,因策士题特引序文,以明神宗有训。于是林自骇异,而谓陈曰:“此岂神宗亲制耶?”陈曰:“谁言其非也?”自又曰:“亦神宗少年之文耳”。陈曰:“圣人之学,得于天性,有始有卒,岂有少长遬旌?”自辞屈愧叹,遽以告卞,卞乃密令学中敞高阁,不复敢议毁矣。毁《通鉴》,非细事也,诸公未有纪之者,止著于《了斋遗事》中。[45]

太学博士陈莹中拿《资冶通鉴》序文中宋神宗的批示堵蔡卞党羽毁板之谋,可谓恰到好处,蔡卞毁板不成,将《通鉴》束之高阁,至少保住了《资治通鉴》。据此可见,毁板当是元祐党禁的杀手锏,毁板在政治活动中的意义非常重要。有学者曾考证认为,宋代禁止道学图书主要在北宋末、南宋初和南宋后期三个时期。[46]南宋初年的道学之禁在图书毁板方面不同于北宋末年,秦桧禁私说致使一些图书被毁板,并不具备党争的明显特征,只是秦桧专权之下打击异议的一种文字狱手段。比如,吕夷简子孙曾根据《涑水记闻》中所记吕夷简数事不实,判断此书为伪书,绍兴年间司马光的曾孙司马伋害怕有违秦桧严禁私史而招祸,竟然证实此书为伪书[47],“上章乞毁版”[48]。绍兴年间,秦桧党羽右正言何若曾“指程颐、张载遗书为专门曲学,力加禁绝,人无敢以为非”[49]。那些可能指摘秦桧的言论,也一并被列为文字狱而遭遇毁板。程瑀撰《论语说》有言论可能有含沙射影之嫌,魏安行则因为印行此书被夺官,籍没其家,并且毁版。[50]

南宋后期庆元年间道学党禁掀起一系列学术出版物毁板的风潮,从党争时竭力通过毁板打击“异常邪说”,到党禁时道学与伪道学图书不分青红皂白全被禁版,毁板行为与政治活动实现了高度融合。先是庆元二年二月,同知贡举叶翥知、刘德秀直指留正为伪道学之魁,“请将语录之类尽行除毁”[51]。此时只是定点打击伪道学派,同年六月,国子监上书要求从士子所习举业和科举考试中彻底清除道学派对六经的解读痕迹,甚至连叶适的《进卷》、陈傅良的《待遇集》、七先生的《奥论》、《发枢》、《百炼真隐》、李元纲文字、刘子翚的《十论》、潘浩然子的《性理书》、江民表的《心性说》等真道学和伪道学时论,“合行毁劈”[52]。庆元四年,党禁的范围更是扩大及曲学小儒,凡是改换名色,致使真伪混杂,没有经过国子监审核就出版的,“并日下毁板”[53]。有学者指出,道势之间,从理论上说,道高于势,但现实中,则往往又受制于势,因为道的承载者只是一些读书人,他们凭借的仅仅是一些圣人的经典与理论;而势的载体则是君主,掌握着生杀予夺之权,掌握着这些士子们的个人命运。[54]所谓君主掌握着生杀予夺之权,在君主誓不杀士大夫的宋代,至多是斩断士人言论的自由,毁板便是达到这种效果的最好办法。

当然,毁板也是因时所需才实施的文化控制措施,道学或元祐党人的作品在不同时期曾面临截然相反的待遇。比如,南宋初年,有人因为“不刊行资治通鉴板本”,“谓通鉴为邪说”,[55]所著作品遭遇毁板;有人“折衷其言,有诋孟轲者”[56],所著作品遭遇毁板;有人“将曲学邪说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将见在板本不系六经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颇缪于圣人者”,[57]所著作品遭遇毁板。南宋初年,“元祐党人”及其子弟和支持者重新获得重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追究北宋灭亡的责任,宋高宗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恢复被保守派所推崇的所谓“元祐更化”时期的政治和制度。[58]在这种政治思潮下,毁板行为所要打击的显然是那些与道学背离的著述,所要保护是则是元祐党人倡导的道学作品。道学远遵孔孟,近承二程,又有司马光的开拓与佑护[59],所以说,南宋初年毁板行为与道学的政治化理路不无关系。

此外,宋代毁板与两宋政治文化的波澜起伏相映成辉,无论是单纯的党争党禁,还是时代性政治取向,都在文化控制上表现出毁板现象,毁板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发展或转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说,两宋时期党争不断,对立的党派之间除相互攻评外,一旦得势则禁毁另一方的书籍,而这种禁毁往往是不分青红皂白的。[60]政治性毁板行为大致分两个主要方面,旨在保护边机情报安全,以控制边政军情外流为方向,这类毁板行为是两宋毁板的常规形态,宋仁宗天圣时,“如合有雕印文集,……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版,如敢违犯,……收索印版随处当官毁弃”[61];宋徽宗宣和四年,具存王安石兵谋、政术的《舒王日录》禁止流入四夷,“令开封府及诸路州军毁板禁止”[62];宋光宗绍熙四年,因有大臣上奏说国家政事“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63],遂将刻板当官焚毁;宋宁宗嘉泰二年,“令诸路帅、宪司行下逐州军,应有书坊去处,将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有违禁,所有板本都要毁劈,以防“将本朝事实等文字欲行过界”[64]。旨在服务于党争党禁或政治取向的毁板大致有三个时期的特征,北宋中后期,打击元祐党人著述及否定元祐学术成为毁板行为的动因,“咸欲如元丰之盛,莫若取诸经时文印板,一切焚毁”[65],三苏、黄庭坚、张耒、晁补之、秦观、马涓文集、范祖禹、范镇、刘敛、僧文莹等众多元祐党人著述“印板悉行焚毁”[66];南宋初期,一是一反哲宗绍述和徽宗新政,肯定元祐党人学术书籍,打击不刊行《资治通鉴》者和著书诋毁孟轲者;二是秦桧主政时否定元祐党人著述,“诏书章疏稍及桧者,率更易焚弃,……指程颐、张载遗书为专门曲学,力加禁绝。”[67]南宋庆元年间,道学及伪道学皆被封杀,留正语录类著述被毁板,叶适、陈辅良及包括朱熹在内的道学七先生等学者的著述均“书板当官劈毁”[68]。

宋代毁板行为是为图书出版管理中较为严厉的处理行为,对图书版本及文化传播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截杀,显然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图书出版业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宋政府对于违反图书审查制度、出版和售卖违禁图书的行为,轻则“毁板”并“根捉”、“行遣”或“拘收”,重则惩以杖刑、“徒二年”甚至流放到边疆地区。[69]有学者又认为,在宋代图书出版管理制度中,处罚的方式如“追人毁板”、“追板劈毁”等,是很严厉的。[70]至少在政治性毁板行为中,我们看到毁板是严厉的处罚方式,否则也无法起到有效的政治效用。至于如何审视宋代毁板的意义和价值,还需要我们对毁板行为的价值理路再检讨和再分析。

三、毁板的价值取向及历史意义

尽管毁板行为是对图书出版的一种破坏,甚至束缚了思想自由,一定程度上以儒家教化和政治取向为依归,但毁板作为一种出版管理手段,对优化出版市场及严控不良舆论传播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宋代毁板行为并不是控制或管理出版的唯一手段,焚毁禁书或不良出版物,处置版刻图书的责任者,都是常规的出版市场管理手段,州县、监司、国子监及尚书省都负有出版管理职责,图书出版必须报批出版许可才能出版,尽管如此,图书出版仍存在官府控制缺位的情况,毁板情况似乎是传统时代出版业难以规避的问题。事实上,宋代毁板情况多是发生在图书发行阶段,毁板又是从出版角度解决出版控制问题,这或许因为版刻图书出版报批程序并不严谨的缘故。有意思的是,宋朝官府发现出版违规违禁的时候,并未追究出版审查机构玩忽职守,多是焚毁出版物,惩治出版人,毁弃刻板。宋朝为何在出版发行阶段处理违禁出版问题呢?

纵观宋代文献我们发现,宋朝朝臣奏章、皇帝下诏或发布禁令中一般提及三个图书违禁层面。一是“私习尚多,其申严之”、“言涉讹妄,意要惑众”、“互相传习鼓惑”、“刊落事迹,变乱美实”、“复传语录,以滋盗名欺世之伪”、“改换名色,真伪相杂”之言,多指向有违风俗及造成社会不良风气,显然是从书籍内容方面找到的违禁证据。这些指控语句有些是可以比附通行法律规定,比“讹妄”[71]、“互相传习”[72]、“惑众”[73];有些则言过夸张以表明严重性,比如“私习尚多”、“变乱美实”、“盗名欺世”、“真伪相杂”。二是皆以诏令论过,毁板行为的起因是朝臣奏议出版传播不端的社会问题,毁板行为的发生必然诉诸皇权,此亦可见毁板符合一定的公开性和程序化,毁板的社会意义便显得尤为重要。三是诏令定调,地方政府也要积极配合,毁板行为断不可能仅由中央政府来完成,因为图书传播具有广泛性。有学者即指出,宋代出版控制体系也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初的大众传播控制思想与体系,禁止非法出版物与政法并行,措施有力,且集中控制与等级控制互补,预先控制与反馈控制并用。[74]事实上,就毁板而言,宋代出版管理中预先控制远没有反馈控制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宋代坊刻图书频繁且范围较广,获得尚书省出版凭证的情况较少。毁板作为一种反馈控制,其价值取向是优化出版市场,但主管部门对违规出版行为的处置选择有时却轻重不同,遂使得毁板行为具有正反两面的价值体现。

毁板的正面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毁板对版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打击盗版古今有之;其二是控制不良舆论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及国土安全,这一点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宋王朝自始至终都面临着外部压力,周边辽、夏、金崛起与发展一直是困扰宋王朝的隐患,宋与辽夏金的关系也一直是处在紧张态势之中。版刻图书的传播若不加以严格管理和控制,有时候会影响到对外关系的稳定。比如,宋代毁板行为有时以控制边政军情外流为方向,旨在保护边机情报安全。天圣五年,中书门下上言说雄州榷场往来商旅携带汉儒文集印本“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宋仁宗当即下诏说今后如有携带者不上交及仍有违法出版者“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75]。嘉泰六年(1206),有臣僚上言要求禁止《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雕版印刷传播,因为其中内容涉及边政军情,以防传到外夷。《北征谠议》已失传,而华岳的《治安药石》犹流传至今(收在《翠微北征录》中),该书陈述了作者在宋、金对抗形势下对内对外的一系列主张,若传到敌国,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反措施,自然对国家防务极为不利。[76]两宋时期,社会文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文人著述相对自由,随着刻本技术的发展,不良的文化信息也随之而来。所谓控制妖教文化传播,即是净化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这类情况下的毁板行为,也符合正确的价值观。

至于毁板的反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对出版活动进行了强制性控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出版传播。尤其是政治性出版控制中的毁板行为,毁板多是成为政治打击的武器,大多时候忽略掉了出版物积极的一面。有学者即指出,党争时期,当权者对持不同政见者实行打压政策,具体表现为对相关的著述文字予以禁毁,各地书肆的有关印版也难逃毁劈的命运。[77]毁板与党争在传统雕版印刷时代,实在是不可或缺的关系,而党争发展到党禁,对文化传播又是毁灭性的打击,这在任何历史阶段都起到负面的影响。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党争党禁时毁板行为,是对弱势党派的文化管制,毁板图书主要是这些党派的言论著述,毁板的同时也对强势派的著述尽可能保护和推广,对文化传播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建炎三年八月,直龙图阁两浙转运副使王琮罢职,因为他不愿刊行《资治通鉴》,“指司马光为奸人,谓通鉴为邪说,必欲毁板,恐其流传”[78]。南宋初年正值高宗南渡后追究亡国罪责时力推元祐党人,司马光作为元祐党人代表,其作品当然受到保护,《资治通鉴》遂得以在南宋刊印流传。但时代政治思潮下或权臣营私下,毁板行为多半没有积极价值,对图书传播实行恶意扼制不利于出版业的发展。比如,宣和五年,蔡攸竟因私情上报其弟蔡絛“私撰西清诗话,专宗苏黄为言者所论”[79];绍兴年间,秦桧曾大兴文字狱,将异说及弹劾自己的诏书章疏尽毁[80]。这些毁板多是权臣私意所为,和国家政治主题扯不上什么关系,对文化传播势必造成严重打击。

提到宋人毁板,难以回避宋代特殊的时代特征,宋王朝与与周边国家之间紧张关系构造的文化管制环境,以及王安石变法导引出的新旧党争,道学勃兴及其与国家权力的跌宕关系,其中都发生过毁板行为,这也折射出图书出版管理与国家转型变故之间存在深层的联系。此外,毁板在出版管理政策中的实践和推进,与历史时期出版业的初步发展息息相关。宋代出版业正值中国出版史上出版业蓬勃发展的初期,官刻与坊刻、家刻、书院刻并行,雕版图书业已成为一种商品[81],商品化意识下图书出版的规范性必然有待考验,更何况宋代虽然已有版权保护相应的法规,但并不尽完备和成熟,毁板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出版管理手段便被广泛使用,这也为此后出版管理的发展演变开了先河。

结  语

毁板是为出版管理的反馈控制,并非停留在对已版图书的销毁层面,而是对未来继续出版的遏制,对违法违禁出版进行杜绝性打击。这些措施从印版源头着手,对禁绝非法出版物的传播流布,进而死灰复燃,具有重要作用。[82]宋代毁板行为大致分为官府强制性毁板和出版责任者自主毁板两种情况,但自主毁板的情况十分少见,文献中屡屡记载到的都是官府毁板。官府强制性毁板对违禁图书传播是为有效的打击,良化社会风俗及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功不可没,但有些时候仅是党争党禁或净化即时政治语境的产物,其政治性质异常明显。

纵观宋代毁板情况我们发现,毁板与两宋政治文化的发展关系紧密,无论是单纯的党争党禁,还是时代性政治取向,其表现形式中都包含一定的毁板行为,毁板也一定程度上对政治发展或转向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折射出图书出版管理与国家转型变故之间存在深层的联系。宋代毁板情况多是发生在图书发行阶段,以期从出版角度解决出版控制问题,毁板是种较为严厉的出版管理行为。即由此,毁板的价值体现在两可之间,正面价值是其对版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以及控制不良舆论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及国土安全;反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对出版活动进行了强制性控制,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出版传播。总体上来说,宋代正值商品经济勃兴发展之时代,商品化意识下图书出版的规范性必然有待考验,更何况宋代虽然已有版权保护相应的法规,但并不尽完备和成熟,毁板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出版管理手段便被广泛使用,对后世出版业也造成深远的影响。

注释:


[1]相关研究者有张秀民、吴永贵、张煜明、张召奎、周宝珠、田建平、杨玲、孔学、徐枫、林平、林剑华、陈景增、刘大明、袁琳、郭孟良、井上进、王海强等先生,其研究成果多数都随文引用提及,此处不再一一回顾。

[2]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108,四部丛刊初编本。

[3]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刑法2之1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2796页。

[4]徐枫:《宋代对出版传播的控制体系与手段》,《中国出版》1999年第2期,第51-54页。

[5]有学者将宋代政府禁止出版的图书分为六种:“天文图谶”、“明教经像”、“边机时务”、“法令、历书”、“会要、时录”、“御书字,苏、黄文”。参见张秀民:《中国印刷史》,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142页。有学者则指出,凡是印行涉及时政朝章、边机军务,本朝会要、实录等国家机密;违背儒教经义、宣杨异端、伤风败俗和谣言惑众的皆有罪,都必须禁毁。参见张煜明:《中国出版史》,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页。

[6]袁琳:《宋代图书刻印与版权保护价值观念考》,《出版发行研究》2011年第3期。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6,景德元年正月辛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226页。

[8]《宋会要》刑法2之83,第8328页。

[9]《宋会要》刑法2之43,第8307页。

[10]杨玲:《宋代出版文化》,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页。

[11]《宋会要》刑法2之62,第8317页。

[12]《宋会要》刑法2之63至64,第8317页。

[13]《宋会要》刑法2之86至87,第8329页。

[14]《宋会要》刑法2之121,第8349页。

[15]《宋会要》刑法2之132,第8361页。

[16]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卷6《神宗朱墨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32页。

[17]《宋会要》选举4之3,第5318页。

[18]黄以周等:《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1,崇宁二年四月乙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41页。

[19]《宋会要》刑法2之62,第8317页。

[2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6,建炎三年八月癸亥,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606页。

[21]《宋会要》刑法2之151,第8379页。

[22]《宋会要》刑法2之151,第8379页。

[23]脱脱等:《宋史》卷381《程瑀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744页。

[24]毕沅:《续资治通鉴》卷154,庆元二年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137页。

[25]《宋会要》刑法2之127,第8355页。

[26]黎靖德:《朱子语类》卷123,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67页。

[27]束有春:《理学古文史》,郑州: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225页。

[28]《宋会要》刑法2之129,第8358页。

[29]《宋会要》刑法2之26,第8297页。

[3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9,绍兴十三年五月辛未,第2812页。

[31]《宋会要》刑法2之124,第8352页。

[32]《宋会要》刑法2之125,第8353页。

[33]王铚:《默记》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2页。

[34]林平:《论宋代禁毁道学图书》,《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6期。

[35]孔学:《宋代书籍文章出版和传播禁令述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36]《宋会要》刑法2之16,第8291页。

[37]《宋会要》刑法2之21,第8294页。

[38]《宋会要》刑法2之60,第8315页。

[39]《宋会要》刑法2之38,第8304页。

[40]《宋会要》刑法2之86,第8329页。

[41]《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1,崇宁二年四月乙亥,第741页。

[42]《宋会要》刑法2之88,第8330页。

[43]《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48,宣和六年十二月癸亥条引自《续宋编年资治通鉴》,第1493页。

[44]胡寅:《斐然集》卷11《乞春秋传序札子》,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227页。

[45]周辉:《清波杂志校注》卷九《毁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00页。

[46]林平:《论宋代禁毁道学图书》,《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6期。

[47]绍兴十五年七月二日,“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马温公记闻》,其间颇关前朝政事。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说。’诏委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参见《宋会要》刑法2之151,第8379页。

[48]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页。

[49]《宋史》卷473《秦桧传》,第13760页。

[50]《宋史》卷381《程瑀传》,第11744页。

[51]毕沅:《续资治通鉴》卷154,第4137页。

[52]《宋会要》刑法2之127,第8355页。

[53]《宋会要》刑法2之129,第8358页。

[54]高会霞:《理学与社会》,长春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5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6,建炎三年八月癸亥,第606页。

[5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9,绍兴十三年五月辛未,第2812页。

[57]《宋会要》刑法2之151,第8379页。

[58]何忠礼:《南宋政治史》,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7页。

[59]魏涛:《司马光与理学关系之再讨论》,《晋阳学刊》2013年第4期。

[60]孔学:《宋代书籍文章出版和传播禁令述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61]《宋会要》刑法2之16,第8291页。

[62]《宋会要》刑法2之86,第8329页。

[63]《宋会要》刑法2之125,第8353页。

[64]《宋会要》刑法2之132,第8361页。

[65]《宋会要》选举4之3,第5318页。

[66]《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21,崇宁二年四月乙亥,第741页。

[67]《宋史》卷473《秦桧传》,第13760页。

[68]《宋会要》刑法2之127,第8355页。

[69]张献忠:《从精英文化到大众传播:明代商业出版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70]孙鹏飞:《刻印时代:古籍历史与文化内涵》,现代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页。

[71]“讹妄”即“妄说”,《唐律》“造祆书祆言”条云:“诸造祆书及祆言者绞。”注云:“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见窦仪:《宋刑统》卷18,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9页。

[72]“互相传习”即同“转相习学”,《唐律》“禁玄象器物”疏议: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见《宋刑统》卷9,第156页。

[73]“惑众”实为蛊惑众人,在宋代法律中都有相应条文,属于重罪。《唐律》“谋反叛逆”条: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注云,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见《宋刑统》卷17,第269页。又如《唐律》“造祆书祆言”条:诸造祆书及祆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见《宋刑统》卷18,第289页。

[74]杨玲:《宋代出版文化》,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

[75]《宋会要》刑法2之16,第8291页。

[76]祝尚书:《试论宋代图书出版的审查制度》,彭裕商,舒大刚主编《川大史学:历史文献学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4页。

[77]林剑华:《宋代官府对坊肆刻书的管制》,《闽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78]《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6,建炎三年八月癸亥,第606页。

[79]《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48,宣和六年十二月癸亥条引自《续宋编年资治通鉴》,第1493页。

[80]《宋史》卷473《秦桧传》,第13760页。

[81]有学者曾指出,宋代雕版印刷促进了图书的批量生产,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图书成本,有力地推动着图书出版融入当时日渐发展的商品经济之中,明显地增强了图书的商品性。见周宝珠:《宋代出版史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82]郭孟良:《论宋代的出版管理》,《中州学刊》2000年第6期。

注:本文发表于《宋史研究论丛》第24辑(科学出版社),此据作者原稿,引用请以该刊为准。感谢赵双叶老师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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