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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本审计破解企业招标采购之困局

 笔记财税 2020-10-24
人本审计的目标是以低投入、低风险和高回报的方式,提升人的能力、组织核心竞争力及组织价值。

人本审计的特点是置身不断变化的经营环境,关注经营活动后面人的行为和作用,关注人在变化的时空、变化的物质技术条件、迭代的制度中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以人为本,促进人和组织的价值提升。本案例较好地诠释了这一做法。

国内工程货物、或服务、或施工的发包,往往按国家《招投标法》进行招标,尤其是含有国有成份的企业,还会受到招投标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之。

尽管招投标法要求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流程规范、有序和「合法」,但现阶段招投标面临时限较长、流程较死、结果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招标人难以实现择优的自主权,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无法走出招投标固有的困局。

针对这类问题,本文以内部审计的职责定位,从人本审计的视角,深刻理解借鉴招投标法的精髓,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发挥法规优势,用活用好招投标手段进行招标采购,不断创新,优化流程,走出招投标法现状的困局,达到了高效高质的采购结果。

一、项目案例概述

招标人:A公司( 国资参股非控股的上市公司)

采购项目:新厂区项目防火门采购及安装

采购方式:招标

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经过资格预审及考察方式确定本项目投标人家数为五家。

招标内容: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计金额约230万。

质量要求:提供全新的合格产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方式:各投标人针对招标人的明确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从商务报价、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三个内容编制投标文件。从所有投标人领到招标文件开始,至投标截止共有七天时间进行标书编制。

开标:各投标人在形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下,对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技术和资信的开标,商务标报价拆封前,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布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200万元,随后五家投标人中有一家投标人的商务报价为210万元,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商务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即有效投标人为四家。

评标办法:在有效标的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对四家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高低确定了两家中标候选人,其得分如下,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定标办法: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两家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招标人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

二、人本审计视角,创新招标新模式,提高招标质量

人本审计要求业审融合,现场、现实、现物,关注业务流程和流程中人的行为及作用。以人为本,不断改进现有的思维和行为。一旦我们对业务程序和目标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我们的审计知识将通过改进客户业务的效率和效益的建议中体现出来。我们从以下5个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甄别与确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本项目的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尽管含有国有资金的成份,但不占主导地位,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因此,本项目发包的内容完全属于企业自主生产经营的日常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其发包采购行为。但发包人可以借鉴借招投标的优势,按招投标基本流程进行发包采购。

(二)选择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方式

由于本项目采用招投标基本流程,是否一定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公开招标更大的程度上在于公开化,但各类好中差的投标人都会参加投标,所消耗精力过大,招标成本太高。

邀请招标的前提是招标人对各投标人情况较为了解,邀请优质、少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节约社会成本费用,便于招标人提高发包采购的效率和采购的质量。

或者说,在不属于强制招标的前提下,招标人以工作为中心,可以邀请招标,也可以公开招标。优先考虑邀请招标方式。

(三)实事求是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必须为20天及以上吗?这一直是我们的困惑。国内各类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规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均要求不少于20天。

本项目整体技术类型比较简单,通过实战模拟,投标文件编制实际时间应不超过5天。本项目周一发标,周五开标。后来征得各投标人的意见后,实际标书编制时间为4天时间。鉴于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在基本满足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前提下,缩短了不必要的编制时间。

(四)开标现场公布招标采购控制价

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常规要求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七天公布,即投标人在报价时知道招标控制价的。此做法在投标人数量较少时,容易引起投标人串通报价。本项目实施时,灵活处理,采取在投标文件递交后,商务标开标前,由招标人现在公布事先确定的合理保密的招标控制价,其目的主要为了防止投标恶意串通报价,给招标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让投标人报价时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定标权的运用与实践

1、定标的本质

定标是法律赋于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招标人定标权利。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招标人有自由定标权的合法权益,没有规定一定要按评标评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先后次序确定中标人。因为招标投标法明确两点:

一是: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二是:招标人定标时,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定分离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关系

(1)《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招标人的定标权: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实施条例》中定标权的分析:

招标人定标权名存实亡,《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标权实际上是由评标委员会来行使,招标人没有自由选择权,依据五十五条规定,因为招标人只能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实施条例》五十五条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定标权,变相剥夺了招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而一定要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3、定标权在实践中的合法性分析

(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均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但不一定是按评标委员会排序确定,也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充分行使其定标权,合法有效。

因此,评、定分离在法律上,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定标权规定。

本项目在确定中标人时,充分使用了招标人定标权,确定性价比最优的投标人中标。

三、人本审计促进招标采购的质变

企业招标采购以人本审计为指导思想,整体上借鉴了招投标法的各环节流程,以提高招标质量为目标,克服固有思维,不断创新,勇于尝试,让招投标不仅为政府投资带来效率效益双丰收,也让各类企业真正使用招投标机制,让招标采购质量有质的提升,走出招投标初阶段的围串标投标、中标随机性、恶性竞争等困局,从此也让企业更有活力,更具成本优势,增强公司的国际化竞争能力!

来源:快乐审计 Enjoy Audit(如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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