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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专项练习(十四)

 新用户1687PmYw 2020-10-24

第四单元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二、经典试题

【案例11】(2017年)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

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经管理人同意,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

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案例11答案】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效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案例12】(2017年)

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

(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

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2)甲公司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的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2答案】

(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予确认。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不应予以确认。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4)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予确认。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案例13】(2018年)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的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案例13答案】

(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管理人应当予以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14】(2018年)

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县人民法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3)X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案例14答案】

(1)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2)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X房产应以100万元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300万元),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不能撤销。根据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15】(2019年)

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

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的管理人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无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丙公司无权收回起重机。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5)丁公司无权取回原材料。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案例16】(2019年)

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上市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9月1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

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28人,占A公司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申请书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2)A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其制作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应当由谁决定?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5)对于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6答案】

(1)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3)①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4)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无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

三、典型例题

【案例1】

自2019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8年4月1日,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甲银行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4月1日,A公司向甲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6万元。已知,A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300万元。

(2)2019年4月16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9年7月10日,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3)A公司欠乙银行到期贷款2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2019年6月1日,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B公司作为被告,向C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直接向其清偿200万元。该案件尚未审结。

(4)2018年11月,D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130万元。A公司交货后,D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D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E公司对A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之后,D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其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C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费、电费,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C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D公司不能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D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案例2】

自2019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8年7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书面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甲银行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4月11日,A公司向甲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5万元。已知A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2)2017年4月1日,A公司将一幢楼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5年。2019年7月4日,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3)A公司欠丙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9年4月1日,债权人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B公司作为被告,向C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该案件尚未审结。

(4)2018年12月1日,A公司放弃其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一直未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D公司以丁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仅为200万元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甲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C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对于丁公司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对于D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①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甲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②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管理人不能解除该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3)C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①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

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其股东甲公司8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欠缴出资80万元。2019年7月4日,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19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A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乙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0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万元货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买卖合同。当管理人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该设备时,乙公司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

(3)2018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9年5月4日,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返还该机床,遭丁公司拒绝。

(4)2018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9年6月5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尚未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5)2018年9月,A公司将自己一辆市场价格为100万元的小汽车作价6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2019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了该笔交易。庚公司向管理人返还该小汽车之后,对于庚公司已经支付的60万元价款,管理人提出,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对甲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提出异议,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乙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如果乙公司将该设备返还给管理人,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如果丁公司拒绝了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丙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能否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该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①乙公司不能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①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②丙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戊公司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庚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4】

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其股东甲公司8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欠缴出资80万元。2020年7月4日,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20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A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乙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0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万元货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买卖合同。当管理人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机器设备时,乙公司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

(3)2019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5月4日,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向其返还该机床,被丁公司拒绝。

(4)2019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6月1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尚未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对甲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提出异议,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乙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如果乙公司将机器设备返还给管理人,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如果丁公司拒绝了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丙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能否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该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①乙公司不能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①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②丙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戊公司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5】

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9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向B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向C银行贷款800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C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C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4)2019年5月10日,丁公司向D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D银行的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D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20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B银行能否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D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

(2)B银行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3)①丙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C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D银行不能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专项练习

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专项练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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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注会《经济法》专项练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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