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 | 《人民论坛》及人民论坛网(rmltwz) 作者 | 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柯华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首次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2019年8月30日党中央对2012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下文简称《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下文简称《备案规定》)予以修订。《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的制定和发布,使中国共产党有了第一部正式的、公开的“立法法”,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律?
党内法规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具有规范性。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政法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宣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所以不仅党内法规,而且党的各种决定、通知、意见和建议不同于一般组织的建议之类,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经过党内法规处理的党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都会得到处理,具有强制约束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背景下,通过党领导一切的体制机制保证党内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彰显了其制度化的特点。 党内法规的道德性与法律性
我们可以将富勒对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划分扩展为多层级的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就像一个人的奋斗从最低台阶到更高台阶的不断攀登,每一次的奋斗目标相当于愿望的道德,成功之后就成为像义务的道德一样的起点,层层递进,不断攀升。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是这种相对的层层递进关系。 共产党员是自愿选择加入共产党、经过组织严格考察最后宣誓入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一般党内法规对于一般国民来说是愿望的道德,但对党员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党内法规又可以区分为党法和党德,党法是所有党员的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党德是党员的愿望的道德,是自愿遵守的。对于党员来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规定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都是党员必须做到的,是党法。对于一般党员来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是愿望的道德,是党德,但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则是义务的道德,是党法。党内法规中有针对一般党员的、党员干部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实现“添一个身份则多一份规矩”。 党内法规的稳定性与变革性
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解放全人类和实现共产主义,与资产阶级政党不同在于它不仅是为了执政,而且是为了通过不断的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领导人民走向解放。共产主义远大目标决定共产党既不能保守自己的利益也不能停滞不前,只有通过不断的自我革命来逐步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以保持稳定为特征,而是为了阶级和国家消亡,为了消灭自身,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
党建包括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思想建党是理论上的和信念上的,制度治党要求规范化和强制约束力。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必然要求对党的建设进行规范,对党的建设进行规范的法规称为“党内法规”是合理的。领导是一种关系,涉及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等都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党中央在制定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时都会征求非党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就征求过民主党派、无党派、工商联等非党主体的建议。 党导法规使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有规可循,是党行使领导权的法律依据。党导法规是党制定政策的规范依据,党的政策以党导法规为制定依据,引导着国家法律变革,使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法规规范作为领导党的自身,然后通过党导法规领导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和社会团体,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无论如何,党中央将规范党的领导关系的法规称为“党导法规”,既有法理依据也有现实意义。
党规与国法之间的协调一致是法律体系的根本要求,在效力等级上不能采取含含糊糊的态度,而是需要构建一个以宪法为统领、以党章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效力体系。 上文略有删减 选自 | 《人民论坛》 新媒体编辑 | 常嫦 原文责编 | 韩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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