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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59: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与消灭

 益之道 2022-09-24 发布于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本条是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和消灭的规定。
本条来源于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赋予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承认法人为一类独立民事主体的逻辑必然。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法人何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确定法人在哪个时段内拥有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以及在哪个时段内能够独立从事有效的法律行为。
因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当事人能力密切相关,本条在确定法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同样起到确定法人当事人能力的作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与自然人相似,其权利能力也存在于其存续期间内,即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然而,法人权利能力的存续,只是法律或法人章程对法人参与社会交往的一种理性规制。因此,法人成立因组织体目的、形态或涉及的社会价值不同而不同。
(1)营利法人、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后始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公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中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以及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取得权利能力。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据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取得权利能力。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因在我国已经广泛存在,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民法典直接承认这些主体具有权利能力。
从以上可知,法人成立以登记为原则,法律规定不需登记为例外。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然而自然人死亡较容易确认,法人的终止则不同,法人的生命何时终结,要看实证法如何规定。
(1)法人的解散。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2)法人破产。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3)机关法人被撤销。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民法典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法人终止不仅要完成清算工作,还须完成注销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同法人成立一样,法人人格的消灭也需经国家公权力确认,方为法律上彻底终止,故法人的终止时间应以注销登记日期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营业执照吊销与注销的法律效果并不一样,注销导致法人资格消灭,吊销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人的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取消公司的营业资格,不允许法人继续进行新的经营活动,但并不导致法人终止。
依据公司法,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故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只有在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才能正式终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有效为法律行为的能力。我国采取法人实在说,所以民法认可法人具有行为能力。
由于本条只规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间,分别为法人成立和终止之时,但是法人具体何时成立,何时终止,本条并未明确回答,因此本条是一个不完全法条,实际适用时,还需要通过民法典的其他条文以及其他法律来进一步确定法人的成立和终止时间,方能将本条之规定正确适用。
当然,本条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定,使之成为确定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据,但是关于法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成了一个全有或全无的问题,本条并未就法人行为能力作进一步完善,这也是一个缺憾。
事实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思,从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团体意志不同于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称意相加,而是一种意志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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