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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

 爱问财税 2020-10-25

       昨天推送的文章中【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小编从全行业营改增的角度带领小伙伴们窥见了建筑业在其中的税目和税率的演变,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将带领小伙伴从时间线的角度,和小伙伴们一起温故下建筑业税率的演变。下面计入今天的文章~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变动对照图表】

       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率一直在不断调整,由于建筑项目跨越周期较长,涉及税率调整较多,从事建筑行业的小伙伴们需要对税率的演变过程有个清晰的认识,以避免税率适用错误造成公司税款损失。



【建筑服务税目及税率】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文件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当前建筑服务的税目及税率整理如下:


建筑服务特定行为——简易计征

一、可选择VS必选择“简易征收”

解读:
1、上述所讲的不管是“可选择”还是“必选择”简易征收,针对的是建筑企业,即施工方【乙方】,实际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政策优惠,减少其税收负担;
2、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17]58号文其实讲的都是“甲供材”,目前两个政策都是有效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财税[2016]36号文强调的【普通甲供】——除“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的设备、材料和动力;财税[2017]58号文则强调的是【特定甲供】,即只要甲方自行采购4类特定甲供中的一种,则乙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3、实务工作中,甲方基本都会回避自行采购【特定甲供材】,而采取自行采购【普通甲供材】,但即使这样,也很少让乙方自行选择简易计征方式,而会合同约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以便最大化节约自身的税收损失。

二、建筑服务另类“混合销售

解读: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中的“机器设备”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确认,或是按《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确认,即机器设备是指具有一定机械结构、由一定动力驱动的、能够完成一定的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
2、注意2018年第42号文在“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时仅规定了“机器设备”的情况,而销售资产活动板房和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仍然只能按照“兼营行为”进行处理。

特殊

注意: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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