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配送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五旨山律讼团队刚办理结案一起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团队律师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法院最终判决配送平台承担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16时左右,雷某在送餐时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西陵二路CBD路段时,与易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二车受损,易某某受伤。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易某某住院期间,由雷某提供每日饮食并进行陪护,雷某垫付住院医疗费36537元。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易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易某某开支鉴定费2200元。 事故发生后,易某某与雷某、雷某所在配送平台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易某将雷某、雷某所在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成功索赔16万余元。 经查明,雷某在某配送平台程序上接当日第一单时,必须先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雇主责任附加险,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配送平台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本保单项下列明的“死亡赔偿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除外责任)。 【律师解读本案争议】 1、配送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雷某在履行所在某配送平台公司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易某某受伤,被告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了损害,结果应由被告配送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项目是否理赔? 被告某配送平台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附加险,保险限额为20万,因投保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赔偿除外项目,故上述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原告易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如有不足,则由被告某配送平台公司赔偿,被告雷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旨山律讼友情提醒】 根据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类的案件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六成以上。而外卖小哥与送餐时间赛跑的骑行方式,让他们处于非机动车驾驶中的高危状态,“超速”运转的他们遭遇交通事故的数量急剧上升。 在实践中,因外卖小哥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此仍需提醒外卖小哥,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切莫因小失大,因快生恨。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及安全知识教育,承担起相应的平台责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和更加完善的运行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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