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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分割单在项目水电费的应用

 建安财税笔记 2020-10-28

      在施工企业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异地施工时租赁单位或个人的房子作为办公场所进行临时办公。一般情况下,办公、生产或生活用房的供水供电由产权所有人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产权所有人收取水电费后,产权所有人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但问题就来了,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只会给产权所有人开具发票,而不会给承租人开具发票,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付了电费除了银行回单啥附件都没有?怎么办?这个时候原始凭证分割单粉墨登场了。

         

     原始分割单简单来讲就是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施工单位在租用办公场所时支付的水电费就可以用自制水电费分割单,发票复印件入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依据是: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在实务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建筑工地供水供电由建设方开户,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向建设方收取水电费后,建设方再向施工方收取水电费,或从工程款中扣减水电费。这种共用水电费的关系可不可以用水电费分割单来进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

     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要知道的是水电费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口径,共用水电费均不属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范畴,而应当属于“应税货物”范畴。因此,共用水电费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水电费分割单只是适用出租方和承租方共用的情形,其他的情形是不行的!建设方的行为属于转售,是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方的!当然,在实际中建设方给施工方开转售发票,嗯!做为上干不过建设方,下打不过劳务方的“千年老二”施工方能不能拿到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建安财税笔记

资深施工企业财务狗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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