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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到期了,能否起诉?

 商标侵权律师 2020-10-28

作者:饶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著有长篇小说《抚养权是我的》。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执业方向为婚姻家庭、高净值人员财富传承等,对离婚财产分割、财产继承有深入研究。

案件情况:

卢某(女)与彭某(男)于2018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并迅速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彭某称结婚前,因卢某生意原因,向自己借款84w,且中间卢某因生意需要购车,彭某碍于情面,借卢某37w。之后卢某又多次表示因经营生意需要,陆陆续续从彭某处借款47万余元。但每次到偿还的时候,卢某又表示因为资金问题而推迟偿还。然而,彭某出借给卢某的钱款几乎都是彭某贷款而来。由于卢某没能及时偿还,导致彭某背负了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另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于2019年5月20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卢某偿还借款,因判决不准离婚,故对借款不作处理。又因彭某与卢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彭某与卢某在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离婚,但就相关的借款问题未能解决。彭某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卢某拖欠自己借款未予偿还,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也并不排斥夫妻间的借贷行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纵观本案情况,结合原告多次向被告的转账行为、转账的资金来源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有的财产情况约定明确,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在短时间内56次向被告转账,转账金额高达48w元,明显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开支的要求,被告未能对多笔转账的用途提供证据有效抗辩,同时根据被告在微信聊天内容中的意思表示,印证了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虽然借款时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但也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间的借贷亦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范畴。原告向被告56笔的转账中,鉴于其中特殊时间、特定金额的转款9笔,共10377元,应认定为原告的赠与性质,余下 47笔转账共计47w元,应认定为原告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出借,被告应当予以偿还。本案原告转账过程中其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建行转款37w元,是用于为被告购买车辆所用,原告认为该笔转款也是借贷,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如上所述,原告的该项转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给被告购买车辆所为,应归属于婚约财产范畴,故原告以借贷为由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并不排斥夫妻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但在支持夫妻一方主张借贷权利的同时,基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原则的考虑,对于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一方能够举证证明符合借贷行为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夫妻间的借贷资金,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存续期间的收入。对于利用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自有资金出借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准许。但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对还款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不满足夫妻间借贷行为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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