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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免税,贷款利率可以“二选一”

 刘刘4615 2020-10-29

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5年期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可免征增值税,同时适用利率可以“二选一”,即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二条明确,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5年期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可免征增值税,同时适用利率可以“二选一”,即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为金融机构享受增值税优惠、选择适用贷款利率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

明确1年~5年期贷款利率

实务中,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按期限大致可以分为3类:1年期以下(含1年),1年~5年期,5年期以上(含5年)。不同期限的贷款适用的利率不同。

自2009年8月20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第四条规定,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

在税收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将91号文件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 在实务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只有1年期和5年期,1年~5年期则没有公布。随着40号公告的出台,金融机构发放1年~5年期的适用贷款利率有了明确依据。与此同时,在满足贷款利息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RP150%计算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取得利息收入还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选择哪种利率须具体分析

根据40号公告,金融机构在利率适用上应如何“二选一”?笔者认为,为全面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贷款利率的定价是否会超过LPR的150%这一重点。

举例来说,假设A银行2020年10月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4年。2020年9月20日,LPR1年期为3.85%,5年期为4.65%,也就是说,A银行有两个选择:参照1年期LPR3.85%,或参照5年期LPR4.65%。A银行对该笔贷款的利率定价,如果低于5.78%(3.85%×150%),则两者任选;如果高于5.78%(3.85%×150%),则建议其选择5年期以上利率6.98%(4.65%×150%),从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换言之,金融机构对1年~5年期贷款利率的设定,应考虑业务的定价政策:如果利率定价在1年期LPR的150%以内,可以在1年期以下及5年期以上的利率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利率定价在1年期贷款LPR的150%以上,则选择按照5年期以上利率更有利于充分享受增值税优惠。同时,笔者建议,金融机构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要选用的参照利率标准,以保证业务和税务的一致性。

保存好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9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的优惠备案资料,例如贷款合同、银行利息核算资料、贷款主体身份证明、贷款主体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财务报表等;同时将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与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利息收入分开核算。

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贷款主体的审核管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要对贷款主体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严格审核相关的资料,保证其符合91号文件的贷款主体资格。纳入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小微企业,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换算为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持续追踪贷款主体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提示,避免不良贷款,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例如在贷款到期前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及时向贷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并积极催收。

(作者单位: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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