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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可以开庭才交吗?有什么利弊?

 荷香月暖 2020-10-29
摘自网络

答辩状可以开庭时提交。

我国民诉法虽然规定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有15日的答辩期,但这是权利,不是义务,所以,被告可以选择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也可以到开庭时再答辩。

至于利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是利是弊。

因为答辩必然要陈述观点,事实,理由,证据等,如果在答辩期提交,原告就会在开庭前事先了解到被告的抗辩事项和底牌,就会有充分时间准备和应对。所以,实践中,被告往往会选择开庭在答辩。

但是,有些案件,根据情况,提前答辩,尽早向法官灌输你们的观点,让法官尽早了解你的证据,可能更有利于打败原告。

辩护律师如何“趋利避害”


2020/10/16 19:52:21

一位比较专业的辩护律师,在看到一个案件的时候,就知道自己能做到的事、不能做到的事、不一定能做到的但可以努力的事分别是有哪些。

一、辩护权的劣势

辩护权的弱势主要有二:一是辩护律师没有决定权而只有建议权;二是辩护律师的取证权非常受限。

二、辩护律师的“赢面”

辩护律师的“赢面”也主要有二:一是辩护律师花在每个自己经办的案件上的时间都会超出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辩护律师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和当事人、家属沟通,从而发现案件的无罪证据、罪轻证据以及有利于当事人的线索。

三、辩护律师如何”趋利避害“

由于辩护权存在上述劣势以及辩护律师存在上述“赢面”,辩护律师要趋利避害,必须更加关注建议权的问题,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与当事人和家属的沟通。对于可能影响案件的细节抽丝剥茧,竭力发现从中得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虽然一般来说家属对案件所知不多,但部分案件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自己都遗忘了的情况,家属却可能会记得。

2.对于取证技巧和规范熟记于心。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清楚每一类证据应当如何提取才能满足证据“三性”的要求。

3.加强质证能力,对于每一类证据足以影响“三性”的情况尤其是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情况要尤其重视。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几大类,但实际上质证一事是根据每一种证据甚至每一个证据应当具备的特征来质证的,也就是每一种/每一个证据肯定都有数个特征点,这些特征点要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证据才算是完全合格的证据。虽然目前,对于一些看上去对案件事实认定影响不大的“瑕疵”在刑事诉讼中会被办案机关“抓大放小”或被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但判断一个问题属于“瑕疵”还是“错误”的前提是发现这个问题。

4.掌握会见的技巧。正如讯问的要点是围绕着入罪来呈现的,会见必须分为两步,一是入罪,二是出罪。一方面,要清楚公安机关的入罪路径是如何论证的,论点是什么,分为几步走,每个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能够被充分证明,目前的证据可能有哪些或存在什么问题;另一方面,要理清出罪的思路,在充分研究相关罪名的法律法规(具体出罪事由)以及所有基于总则或法律原则产生的出罪事由的前提下,论述何种情况构成犯罪,何种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

5.文书要反复修改。法律文书与文章不同的一点是文书是凝练后的观点,即便文书可以是叙述文,也可以是说明文和议论文,但不能是散文,更不能是抒情散文。文书的写法其实是几种写作手法的综合,即议论辩点,叙述事实,说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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