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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话汉朝:简谈汉朝普通人的生活状态

 狐狸晨曦 2020-10-30

一、汉朝普通农民的收入

决定生活状态的主要是收入水平。黄今言先生做过一个统计,列表如下:

二、汉代的农业

广义的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分支,这里只说一下狭义的农业,也就是粮食种植业。

汉代的种植业在前代的基础上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生产工具和耕作技术

生产工具方面主要表现在铁器和牛耕的推广。铁制农具在秦朝就已经使用,但秦火之后满目疮痍,所以进入两汉之后又经过了一个恢复和发展的过程。同时铁制农具的使用也经历了一个从北向南推广的过程。西汉中期盐铁官营之后,中央政府在全国设铁官49处,覆盖当时约39%的郡县,其中南方只有三处。到了东汉时期,不但铁官的覆盖范围有所扩大,根据《后汉书》的记载,南方的铁官也增加到了七处。

牛耕的技术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但进入两汉之后同样也经历了一个恢复和逐步推广的过程。赵过在北方推广代田法和牛耕法,这些方法后来还推广到边郡。东汉时期,国家更加重视普及牛耕。一些循吏也把牛耕的办法推广到南方和边疆,其中以东汉初年的王景和任延最为著名。

从耕作技术来说,北方的精耕细作的旱作种植技术已经初具规模,南方的水稻栽培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2、作物品种的增加粮食产量的提高

汉代的主要农作物:粟、麦、菽、稻、麻。这些农作物的品种和产量在整个两汉时期都有所增加。

汉代经济作物的栽培技术也有进步,种类也比前代增加很多。有些作物还出现了大面积栽培得记录。染料作物有蓝、地黄、卮、茜等。张骞出西域后,带来了一些西域的物种,比如胡麻、苜蓿等。秦汉时期,蜀汉地区的茶叶已经成为全国的中心,饮茶迟至东汉已十分流行。

两汉时代粮食亩产的低限在一石左右,上限在四石左右,中田通常年景在三石左右[1]。

三、汉朝的赋税

主要是说一下和小农相关的几个税种。

1、田赋

汉代实行的是轻田租而重赋于民的政策。税率经历了一个变革的过程。西汉政权建立之后,田租之制如旧,只是税率有所降低而已。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减轻。可是这样的减轻并没有持续多久。大概是因为战乱的原因。这从《汉书·惠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注: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之,今复之也。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

汉高祖:刘邦

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诏:“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史记·孝文本纪》)。同书还说:“(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

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史记·孝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此后一直未变。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恢复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

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

2、刍稿

汉朝建立后,也继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汉书·肖何传》曾记载:“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稿,禾秆也”。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

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渐变成了以钱币折纳。《东观汉记》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若干万”的记载。

3、人头税

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楚了。建国之初因人口流动混乱,到高祖四年才恢复,史曰:“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就是说的这件事。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不少,税额有加重的趋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算赋:

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有时还别有利用,如: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写入《汉律》的规定。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只是这中间的发展过程尚不清楚。

临时性的减赋:文帝时“民赋四十,三年而一事。”宣帝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也有增赋:武帝时财用不足, 不仅恢复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

2) 口赋:

《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皇室的财政收入。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汉书·贡禹传》:“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恢复旧制。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

3) 更赋

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其实对于所谓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论的。

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他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一文中提出: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以此言之,则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不能算作赋税。

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卜式传》中记载: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外繇,据苏林的解释,就是戍边的意思。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所以,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

汉武帝:刘彻

四、汉朝的土地制度

西汉时,小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受到自然灾害、封建国家繁重的劳役和豪强贵族土地兼并等等多重压力,生活是比较艰难的。就如贾宜所说:“兵旱相乘,……罢夫羸老易子而绞其骨”。《汉书》中人相食的字样,在《本纪》中时常见于某某郡国或全国。而《盐铁论·未通篇第十五》也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加之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如此种种,不绝于史。虽然如此,究其本身来说,小土地私有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譬如司马迁说,在惠帝、吕后时期,“刑罚罕用,罪人是稀。民务稼穑,衣食兹殖。”(《史记》《吕太后本纪》)
又说:“历至孝文即位……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与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鸡鸣吠狗,烟火万里。”(《史记》《律书》)虽然可能有夸张的成分,但是依然可以说明,西汉时期的小土地私有制依然在夹缝中有了发展。当时的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产生:

第一种是国家的赐田、赋田等。这是指政府将国家所拥有的公田分给农民或其他阶层的人使用。比如在西汉建立初期,因为“地有遗利,民有余力,……,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汉书》《食货志》),所以政府鼓励农民占垦荒田,并对由此形成的小土地私有制进行税收优待和保护。西汉宣帝时,丞相魏相还曾经“以公田赋予贫民”。 宣帝地节元年:“假郡国贫民田”,地节三年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等等。有些时候西汉政府也出于赈济的目的,赐予贫民一些土地。另外,尤其是在西汉初年,为了奖励功臣和安置流民,还实行过论军功授爵赐田。其中对流民的授爵赐田后来就发展成小土地私有制。这就是所谓的“复故爵田宅。”

第二种途径是土地的购买。汉简中随处可见的“贳贷”、“通负”等字样,表明西汉的商业、高利贷、货币流转有很大发展,对古典经济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力( 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M].济南:齐鲁书社,1984.p64),从而推动了土地私有制的逐渐发展,土地的买卖比前代也更加频繁。参与买卖土地的不仅仅是贵族、官僚和大商人,一些乡里的百姓也因为各种原因购买土地,并且在土地买卖的时候还立“券”为据。比如在河南偃师发现的《汉侍廷里父老□买田约束石券》就记载了里社父老集资购买给资用地的事。券文中说:“……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中其有赀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其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又如:建元元年,武阳王兴圭买田铅券;建元三年,宏光等人买地券;地节二年,巴州杨姓买山刻石。黄龙元年,诸葛敬买地券,等等。((日)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60.p407)

五、汉朝时的饮食

《盐铁论》中文学的描述:“古者,烙黍食稗,而牌豚以相飨。其后,乡人饮酒,老者重豆,少者立食,一酱一肉,旅饮而已。及其后,宾婚相召,则豆羹白饭,茶脍熟肉。今民间酒食,殷旅重叠,潘炙满案,糯鳖脍鲤,魔卵鹑鹅橙构,始嫂酸酸,众物杂味。”[2]

彭卫等人的风俗史研究也表明,当时主食的内容已在传统“五谷”的基础上有了相当大的扩展,见诸简牍、文献的有租、黍、禾、大麦、小麦、麻、稻、大豆、小豆、稗、糜、梁、芋、孤米、荞麦、青棵、甘薯等等。其中孤米、荞麦、青棵、高粱等是新出现品种。大豆由主食转为副食,传统的黍的重要性减弱,小麦的地位明显上升。[3]菜品方面除了葱、蒜、韭等常见蔬菜之外,还有了黄瓜[4]、蕹菜[5]等新品种,温室栽培的技术也开始应用。

当然,最明显的进步还是体现在肉食在整个饮食中的比重明显的提高了。如史载:“今间巷县佰,吁伯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挚肉而归”,“匹庶稗饭肉食”(《盐铁论·国疾篇》),“守间阎者食粱肉”(《汉书》卷24上《食货志》)。

肉脯  

东汉时,民间百姓家庭的饮酒、食肉现象比较普遍。乐府辞《木兰诗》云:“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猪羊。”广汉郡姜诗家,其妻“昼夜纺绩,市珍羞”(《后汉书》卷84《列女传·姜诗妻传》。),以养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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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新:《正确估价两汉农业生产水平》,《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2] 《盐铁论·散不足篇》

[3] 参见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4页。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贵县罗伯湾一号墓发掘简报》,刊于《文物》,1978年第9期。

[5] 扬州博物馆:《扬州西汉“妾莫书”木撑墓》,刊于《文物》,198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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