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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逆袭”

 螺蛳王老师 2020-10-30

“弱者”的“逆袭”

更荒唐的是,一个诉讼程序上极为简单的问题——原告身份竟然都没能确认,庭审就这么荒唐地进行着。事实上大家心理都清楚,原告实际上就是由老佛爷坐镇的煌煌天朝……

祸从言出

1896年6月,《苏报》创刊于上海英租界。创刊初期的《苏报》一直都不温不火,直到1903年,《苏报》迎来转机。

随着蔡元培、章炳麟、邹容等大批革命斗士的加入,原本碌碌无为的小报突然迸发出活力,阔步走到了言论的前列,无形之中成为学潮的鼓手和旗帜。这一年《苏报》又相继刊出《革命军》《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等内容,倡言排满,呼吁革命,顿时举世哗然。

邹容(1885年—1905年)

中国近代著名资产阶级革命宣传家▼

章太炎,又名章炳麟

(1869年1月12日—1936年6月14日)

清末民初民主革命家、思想家、著名学者,研究范围涉及小学、历史、哲学、政治等等,著述甚丰。▼

《苏报》连续两天载文进行了大力推荐《革命军》,盛赞此书是“今日国民教育之第一教科书”。▼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信奉权力的清廷眼中,《苏报》的举动实属“大逆不道”,自然要将有关人员捉拿。慈禧更早已颁布懿旨,要求一定要将“案犯”犯押到南京,凌迟处死,杀一儆百。

博弈:“弱者”全身而退

一国政府在本国逮捕本国公民,本应是轻而易举之事。但《苏报》案中,清政府为捕获相关涉案人员,竟然颇费周折地动用了外交、民事等各方势力。经过多次协商后,租界作出妥协,同意捉拿《苏报》馆的章炳麟、邹容等人。但要求清政府当局书面承认“所拘之人,须在会审公堂中外会审,如果有罪,亦在租界之内办理”。

会审公廨开庭内景▼

这一年7月15日,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第一次会审《苏报》案,一场史无前例的奇怪审判正式开演:原告是手握专权的清政府,被告是手无寸铁唯有一腔热血的几个平民,在列强的监视操持下,东西方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与价值观念开始了面对面的较量。

经过多方交锋,会审公廨一审判处章炳麟、邹容永久监禁,其余人等开释。清政府认为审判结果远远背离了其初衷。而中外舆论对两“被告”永久监禁的判决结果表示强烈不满,领事团也对此发生异议,呼吁减轻处罚。《苏报》案再生波澜,清政府又不得不进行新一轮交涉。

就在多方僵持不下时,“沈荩案”的突然爆发给了清廷一记“神助攻”。

沈荩(1872—1903)

拥护变法,是非常坚定的革命主义者。▼

同章炳麟、邹容一样,沈荩也是一个倾向于革命的报人。出于爱国热情,他披露了《中俄密约》的内幕,揭露清廷的卖国行径。清廷为之震怒,恼羞成怒的慈禧太后下令将沈荩杖毙。就这样沈荩被残忍地活活打死。

沈荩死讯一出,举世震惊。此案直接引发列强及租界当局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很快就弥漫到苏报案上。原本赞成引渡的公使、领事纷纷改变立场,一致主张拒绝引渡。

1904年5月,会审公廨改判章炳麟监禁3年,邹容2年。清政府动用各种力量,力求置二人于死地,但最终只能接受列强的判决结果。在中国领土上演的清廷状告《苏报》由外方审判的奇剧最终落下帷幕。而作为“弱势”一方的章炳麟、邹容等革命志士最终也可谓全身而退。

治外法权:“弱者”的“武器”

《苏报》案于国内外引起巨大轰动。回顾近代司法发展历程,《苏报》案无疑是治外法权(此处实质同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的典型案例。《苏报》案中,无论是外国政府还是租界当局,其主张不将《苏报》案诸人交予清政府,很大程度上出于防范数十年来攫取的治外法权此案而被冲开缺口。

《字林西报》关于苏报案的报道▼

随着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治外法权。在随后的中外交涉中,治外法权逐步扩大和深化,最后由属人管辖权完全扩充为属地管辖权。这在上海公共租界内体现尤为明显。

治外法权的获得与实践推动了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制度的形成。早在小刀会起义时,上海英、法、美租界当局乘机夺取对界内华人的司法管辖权。后经中外双方会商,于1864年在沪租界成立了“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这是中国近代的第一个会审机关。1868年底,总理衙门及英、美驻华公使分别核准《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会审制度正式确认,上海会审公廨也正式成立。《苏报》案中,清廷急于捕人,后又迫不得已与各国商定《苏报》案涉案人员只能在租界内由上海会审公廨审理。

会审公廨▼

为了将《苏报》诸人置于死地,尽管有会审公廨的事先约定,清政府还是要求租界当局将《苏报》诸人交出,解往南京自行审办。但租界事实上已成为清政府不能有效行使主权的“法外之地”,租界工部局也以治外法权为由而拒绝引渡。列强利用其所谓的“治外法权”,肆无忌惮的干涉中国内政,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其客观效果却使得章炳麟、邹容等革命志士免遭毒手。

英国外交部关于拒绝交出章太炎与邹容的档案▼

后    记

《苏报》案发生于风雨飘摇的晚清。此时中国的司法主权已遭破坏。而治外法权就是清政府司法主权丧失的一个重要体现。

《苏报》案从发生到审理,再到结束,历时将近一年。为维护治外法权,列强拒绝将涉案人员引渡予清廷,并坚持租界犯案应在租借审理。这成为《苏报》一案清廷“铩羽而归”的主要原因。

此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列强保护国事犯即政治犯的观念。公民在租界享有其他统治区域所没有的言论、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清政府在租界内无法行使主权。事实上清末租界已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进行反清革命活动的避风港。而治外法权的存在客观上也成为章炳麟、邹容等人最终得以全身而退的一大“契机”。

治外法权如同一把利剑悬于近代中国上方。但同时客观上又促使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学习外国法律,激起了清朝政府变革法律的决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治外法权又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制变革。


文案:李佳滨 | 编辑:廖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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