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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骑ofo遇车祸身亡 家长索赔878万 车锁被轻易打开不该成担责理由!

 个案说法 2020-10-30

据中青在线报道,今年3月26日,上海一个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据悉,这是发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

男孩父亲回忆,2017年3月26日中午,孩子一同骑车的另外3个孩子中,有2个上六年级、1个上五年级,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级。孩子八九岁时便学会了骑自行车,家里虽有一辆自行车,但平时并不允许孩子独自骑行。对于共享单车,孩子没有手机根本无法注册账号,而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 当天,该男孩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于13:37分许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客车相撞,致使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类似上海小男孩的事故,已有多起见诸报端。就在今年4月,天津一名九岁男孩骑“小黄车”时摔倒,导致刹车手柄插入脖子。今年6月,一名十二岁左右的郑州男孩骑ofo小黄车玩耍时摔倒身亡。除了未成年人,成年人骑行“小黄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更加多闻。虽然围绕共享单车的安全事故和安全争议一直未曾停息,但伤亡家属向ofo公司提出数百万元索赔的,该案仍属全国首例。

记者在ofo官方app上看到有明显提示为:12周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车,并在骑行者年龄规则处,再次声明。

小黄车又一次被推在了风口浪尖,OFO是否该承担责任? @请叫我二废:呵呵,我觉得马路也有问题,为啥在小孩子骑车的路上有车?!周边的车辆也有问题。

@Marco超爱吃:果园子上了锁,小偷撬锁进去偷吃果子被农药毒死,要告果园?有锁就是有道德规则,逾越道德规则还投机取巧来作死,还需要人家索赔?如果有法律,希望ofo告他父母纵容未成年人肆意违背社会公德。

法律上,OFO是否该担责,又是否应该像受害男孩父母所诉,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这实质上是关系到很多未满12岁孩子的安全问题,尤其是现在孩子们放暑假了。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晓秋律师

方弘:@原宿街的夏洛克:我觉得监护人责任比共享单车责任更大…,本案中,监护人是否也该承担责任?

杜晓秋律师:我们首先要明确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交通损害赔偿诉讼。但是,我也感到奇怪,原告又把OFO单车公司追加为被告。我个人认为原告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关系是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但是,使用小黄车的法律关系,我个人认为是两个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估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时会注意这一点。

在这个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中,要来参考谁的责任大小。我们要考虑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究竟在事故当中责任怎么划分。

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来说,依照《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对小孩是负有监护责任的。至于监护责任在这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中所占过错程度的大小,我觉得会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反过来说,是监护责任大还是提供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过错时的责任大,我觉得不能做这样的比较。

按照法律的规定,共享单车提供方有责任警示或者提示哪些年龄段的小孩是不能够骑行的。同时,共享单车还要能够保障骑行人安全的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是有各自的责任。监护人有监护人的责任,提供共享单车的公司也有相应的责任。

方弘:这个案件的焦点同时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点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刚才杜律师提到,共享单车应该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杜晓秋律师:ofo公司除了提供符合要求的共享单车以外,还涉及到提示或者是警示的问题。就本案当中,ofo公司也应当有一个提示或者是警示,就是12周岁以下的小孩禁止骑行。

小孩的父母又提出来共享单车公司还应该给社会大众提供比机械锁更加安全的其他锁,重新进行更换。我并不认同这种主张。我们现在还不能够说共享单车提供的锁就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说这个锁就违背了保障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能骑行的义务。

我认为,共享单车已经做了安全保护的措施,它最起码的义务是做到的。这个责任划分,一定要保证基本的安全。其次,还有一个公平承担的问题。第三,还是社会需要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小孩是没有通过付费就使用了共享单车。所以,小孩的父母就认为共享单车公司没有管好自己的车,锁没有锁住,锁住了小孩就不会用。但是,共享单车的初衷就是要和社会的使用者建立一种租用使用关系。本案当中,小男孩没有通过租用流程,锁就被打开了,是不是就完全归责于共享单车提供人?还这不能这样看。共享单车为了控制自己的经营行为,也会要求使用人使用完毕就锁上,没有交费,就不能打开使用,它肯定有限制措施。但是,这些限制措施总有一些例外,比如说被别人破坏的例外。

本案当中,可能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了这个锁没有锁而被随意打开,这是否要归结为共享单车存在疏忽大意的的责任呢?我觉得不能这么认为。实质上,共享单车都是设置了锁的,作为共享单车的公司也要随时巡查,把一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收回去进行维修。

但是,就本案而言,以小孩儿轻易打开锁来推定共享单车提供人有过错,这个推定还缺乏其他的证据来支撑。

方弘:本案发生以后,可能很多父母也会质疑,对于十来岁左右的孩子,有的时候父母不能随时跟着。尤其是现在暑假到了,很多小孩会聚到一起玩。一些孩子出于好奇心,肯定会办法先把它打开。如果没有隐患在里面,小孩子打不开,其实就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故,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也可以理解父母的质疑。

杜晓秋律师:这个质疑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我认为这违反公平合理的法律要求。共享单车只要加了锁,而这个锁在能够起到作用的情况下,公司在提供锁的方面就没有过错。即便是保险柜的锁也有人会打得开,不能说你的东西被偷了,保险柜的厂家没尽到义务,要赔偿呢?

我觉得这个要求和责任的承担还是有点过分。

我们对责任承担的要求是按照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和科技水平来进行要求的,不能特殊化。这个案子,如果一定要求共享单车公司安装让小孩使用任何工具都打不开锁,才能起到保障安全作用。我觉得这个要求是和我刚刚提出的规则相违背的。这个规则就是普通的技术水平和要求达到了,就是符合安全的。

那么反过来说,小孩的监护人没有监护好小孩,小男孩损坏了共享单车的锁具,他也构成侵权。而不能说小孩打开了共享单车的锁,OFO就应该提供打不开的锁。我觉得这个要求有点不合理。

共享单车的提供人从这个案例当中,应该得到一些启示和启发。以后在共享单车的安全保障上,尽可能的使用更具安全保障的锁具,以防止小孩儿随便打开或者是其他人轻易就能够破坏。

方弘:刚才杜律师提到只要共享单车的锁具能够起到锁具通常的功能就可以了。这个案子我们也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小男孩没拿工具就直接打开了锁,怎么来判定共享单车的这个锁是已经达到了普通锁所起的作用呢?

杜晓秋律师:我们生活当中,我自己也骑过,但是还没有遇到说锁可以随便就打开的情况。我相信大部分的小黄车的锁也不可能轻易打开。如果,OFO发现有这种轻易打开的情况,我相信它也会马上对锁具进行改进。否则,谁都可以打开,就没有人给他交钱了,经营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我们只能说谁打开了小男孩骑行的那辆自行车的锁以后,没有锁,是不道德的、违法的。共享单车应该随时进行巡查,对损坏锁具的单车应当及时回收。小男孩一下子按开锁具,有可能也是事实。但是,不能够因此来判断OFO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其实作为父母不一定真想要钱。这个案件最终的警示意义就在于逝去的生命,不能白白逝去。首先,父母监管的问题。其次,这个案件也让大家来关注共享单车的安全问题。另外,每个人在骑完车以后,还是给锁上,应该有这样的社会公德。最后,如果是ofo公司还有其他的共享单车公司能够在安全方面更加完善,这都是对逝去的生命和现在的孩子的生命的尊重。

杜晓秋律师:锁的安全也未必是这件事情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就像主持人提到的大家都来关注小孩的路上以及其他玩耍的安全问题。而不仅仅是共享单车的锁的安全问题。如果锁任何东西都打不开,是不是一定就保证了安全也未必。

方弘:毕竟共享单车的锁只是一个工具,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讲,只有付了费并且有资格的人才能够骑行。没有付费或者没有资格的人从道德来讲也是不能骑的。

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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