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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窝寄碎判赔20万 顺丰称根本不值上诉 邮寄快递必知!

 个案说法 2020-10-30

据《成都商报》报道 今年4月12日,自贡市民杨女士通过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向北京邮寄了10斤燕窝,并支付了391元快递费,另付1000元保价费,保价金额为20万元。不想,这批燕窝抵达收件方后发生破损,收件方拒收。

之所以保价20万元,杨女士称,这10斤燕窝系母亲所有,是近年保存下来、没有食用完的。后来,母亲将燕窝以205000元的价格转让卖给北京的朋友沈先生,双方签有购买协议。

燕窝碎了怎么赔?杨女士认为,10斤燕窝的受损程度达80%,顺丰速运应该按照20万元的投保金额予以赔偿,燕窝由顺丰速运处置。对此,顺丰速运不予认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今年6月,杨女士将顺丰速运起诉至法院,要求顺丰速运按照20万元的保价进行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判顺丰速运赔偿原告方货物损失20万元,并退还运费391元。

面对一审判决,顺丰速运不服,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14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被上诉双方就涉案燕窝是否灭失、包装运输责任如何划分以及赔偿问题适用法律三个争议焦点发表各自观点。最终结局如何?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既然接受了20万的保价,怎么还会不按保价赔偿的情况?保价的意义是什么?大额物品邮寄一旦损毁如何索赔?

嘉宾: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 李建川律师

方弘:燕窝是否灭失,杨女士内部包装问题,对于杨女士最终的获赔,是否产生影响?

 李建川律师:燕窝是否灭失、杨女士对燕窝的内部包装问题直接影响到杨女士最终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

理由有两个:

第一,燕窝灭失与否,决定了杨女士能否获得全额赔偿。该案从法律关系上看,杨女士与顺丰公司属于货运合同关系,顺丰公司作为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其依法依约均应当将承运的燕窝安全、完整地运送至杨女士约定或指定的收件人,在燕窝运输过程中,燕窝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由顺丰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燕窝在送达杨女士指定的收货人时发生灭失的,依法应当由顺丰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杨女士对燕窝的内部包装是否妥善、合理,决定了杨女士对燕窝的毁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即为燕窝的毁损“自行买单”。但就该案而言,杨女士递交的燕窝系已经封装完好的成品,按照一般的社会认识,结合燕窝的固有特性,没有必要对封装完好的燕窝再另行包装,即杨女士已经尽到了交付货品时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燕窝毁损的责任。

方弘: 保丢不保损是快递行业的潜规则

我自己昨天也遇到类似情况。快递邮寄奶粉,我打开包装一看,其中有一盒奶粉盖子打开了,奶粉都喷出来了。我立即打电话给快递员,然而快递员的回复是保丢不报损。也就是无论是否保价,邮寄物品发生损坏,快递公司都该赔,是吗?

李建川律师:对。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现在的物流行业保价已经外包给了保险公司来进行承保。最终的赔偿数额往往都会依据保险公司做出来的定损的依据来进行赔偿。

就本案中保险公司所声称的燕窝没有丧失这个药用价值作为拒赔的理由,明显是不能成立的。比如说一只上好的人参,如果把它分作两段,本身它的完整性就受到了损害。可想而知,其价值也会发生很严重的贬损。

方弘:杨女士保价20万,但是顺丰认为燕窝不值那么多钱,要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那么,赔偿的数额到底是按照保价的数额来赔?还是应该按照第三方机构鉴定的价格来赔呢?

李建川律师:我认为燕窝作为商品,就具有商品的属性。一是燕窝具有药用价值的自然属性,即滋阴强体、美容养颜、安胎补胎、防癌抗癌等使用价值;二是燕窝的货币价值,也是其社会属性。

就该案而言,双方争议的也就是燕窝的货币价值,燕窝作为商品在市场流通,就应当按照市场的交易规则定价。这也是我国法律对损害物品价值衡量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而按照目前社会市场对燕窝的价值评定,主要根据燕窝的质地、“发头”、大小、形状、颜色等确定。结合该案分析,在不涉及对燕窝的保价的前提下,在杨女士、顺丰公司对于涉案破碎的燕窝价值分歧较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需要对毁损的燕窝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最终会依照鉴定的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

但如果在已经支付了保费的情况下,杨女士就应当按照保价的全额要求顺丰公司赔偿。顺丰公司也应当按照杨女士投保的保价全额进行赔付。

方弘:从道理上讲,我投1000元钱就是为了20万的保价。否则,我干嘛除了391块钱的运费,我还要再加上1000元钱的保费呢?我投了1000元保费,而且你又接受了,结果发生意外了,你又说不值那么多钱。我觉得这就是不诚信、毁约的表现。如果,当时,你不接受这1000元,现在这个理由还可以理解。但是,既然你接受了,这就是我们大家做好的约定。你就应该支付20万保价进,而不应该出尔反尔。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如果燕窝没有出现问题,那么这1000元钱也就收归顺丰的囊中了。像这种案件出来以后,我们在邮寄贵重的物品还要不要保价?保价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李建川律师:保价的意义在我看来,有两个意义。

  • 一般意义。托运人对于承运的货品发生毁损灭失时的一种风险防范方式。借助保险制度以降低托运人的损失,防止货财两失。这也是现代物流行业一项可行的货物保障措施。

  • 法律意义。在托运人选择保价时,就相当于与承运人就承运货品的价值作了估价,承运人一旦接受了保价费用,也就意味着对货品价值双方达成一致。货品一旦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全额赔偿。

具体到上述案件而言,杨女士在邮寄时已经明确告知顺丰公司的快递员运输货品的货品是燕窝,需合理包装以保证运输安全,并且选择了20万元的保价。换言之,杨女士对于自己邮寄的燕窝价值已经作出了估价,快递员收取1000元的保价费用的行为,已经表明对杨女士托运的燕窝价值的估价表示认可。

此时,就燕窝价值双方已达成了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此规定,杨女士用保价的方式对燕窝发生毁损、灭失时的赔偿额向顺丰公司发出了要约,顺丰公司也用收取保价费用的行为接受了该要约。双方关于燕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时的赔偿额的约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燕窝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毁损、灭失,顺丰公司依法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额赔偿。然而,顺丰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邮寄前妥善包装,尤其是易碎物品,在邮寄单上一定要写明邮寄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并就物品的特性作特别备注,比如大型玉石,可备注“小心易碎”等字样;

其次,邮寄时要明确告知快递员物品的名称和特性,并且选择与物品价值相当的保价金额,邮寄物品交接时尽可能全程录音、录像;

最后,邮寄后一定要记得索要运费、保价费票据,留存好邮寄回单,关注邮寄物品物流动态,在货达收件人时,提醒收件人确认物品完好后再签收,若发现物品毁损,应告知收件人保管好毁损物品,第一时间录像并致电快递公司,尽可能将毁损的物品情况进行公证,办理提存,固定证据。

只有做到以上几点,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才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方弘:最近又爆出有一些个别的快递行业暴力分拣。既然你暴力分拣了,而且这在快递行业来说并不是非常罕见的一条新闻。在这种情况下,你凭什么保丢不保损呢?

就说我自己遇到了这个事儿,快递员让我直接找卖家。我的奶粉损坏很有可能就是快递公司在分拣暴力分拣过程中造成的。为什么要找卖家?

刚才李律师也介绍,作为消费者来说,快递物品毁损是有法可依的。在双11刚过,大家接收件也比较频繁的过程当中,遇到这样的类似的事件,希望大家能够很好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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