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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 不涉嫌犯罪!

 个案说法 2020-10-30

据封面新闻报道,小吴在成都上班。半年前,她养了一只可爱的柯基犬,取名“莱恩”。

12月23日,她下班回家,发现莱恩竟然不在家里。当晚,小吴就在小区到处打听寻找。

最终打听到,自己的爱狗被一个家住龙泉洪河的30多岁女子何某捡拾,并且取得对方了联系方式。

从24日一直持续到1月11日上午,两人断断续续的聊天记录显示,何某一直不愿归还,几次三番有挑衅式讨价还价的言论,甚至有一些恐吓、要钱、挑逗、奚落小吴的言论。

12月24日

初步接触时,何某说:“我对狗一般态度,心情好做好的,心情不好,踢两脚。”“我家养的动物换了几轮了……鸡鸭兔子,明天给你拍个兔子的照片,养大了,她(何某的小女儿)不喜欢就杀来吃了。”

1月9日

两人因为多日的沟通没有结果,小吴有点生气,表示会把这个事情拿给更多的网友评理,把自己的遭遇通过微博发到了网上,何某知道后很“不爽”,两人再次沟通时,何某说,“给你发一个火烤狗肉的视频”

11日上午 10点左右,记者跟随小吴一起到小区打听,找到了何某的家。反复敲门后,却一直不开门,小吴喊莱恩,听到了屋内有狗叫的声音,小吴激动的说,这就是自己的莱恩在叫。

随后,小吴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最终门开了,开门的正是一位30多岁模样的女子,家里还有一个小女孩。女子拒不承认自己家有狗,双方在门口还吵闹了一番,女子情绪激动,扬言让你们随便进屋找,门也不关带着小女孩匆匆离开了。

大概几分钟后,谁都没想到的情况突然就出现了:在所住楼栋下方地面上,小吴在这里发现了一条嘴角流血的狗,还在抽搐,奄奄一息的莱恩。

从结绳上看,这个结绳的连接处都是新鲜的,应该是刚刚被人打结。结绳大概4米长,用小孩的一条裤子、围巾、狗绳等打结 而成,上面有一块布,浸满了血,摸起来完全湿透。

这一事件,近日引发网友强烈关注,涉事女子的做法,也激起公愤。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雯

方弘:拣狗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黄雯律师:我个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是因为小狗遗失,而何女士又拾得该小狗。何女士暂时管理小狗具有合理依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的一个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她们产生纠纷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关系

狗的主人有一个遗失行为,而何女士有一个拾得遗失小狗的行为,而后双方是基于小吴对于小狗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了协商不一致导致的民事纠纷。

第二、什么是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于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敲诈勒索。这个案例中,何女士和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虽然可以看出何女士向小吴索要一定的费用,也说过要把这条柯基杀了的话。但是,这些都是基于何女士拾得该小狗,双方基于一个返还的问题发生的纠纷,对支付管理报酬多少有争议

如果,何女士没拾得小狗,对小吴说你不给我钱,我就把狗杀了。而这个时候小吴基于害怕失去小狗,而把钱给了何女士。那么这可以认定何女士涉嫌敲诈勒索就有可能。

最后,《刑法》惩罚的是严重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小狗最后还是死了,小吴也很伤心,很多人对此愤愤不平。但是,这远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如果把这个案件入刑,其实是扩大了犯罪的调整范围,是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有序。

所以,依据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规定,我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这个案件,也有一些同仁会认为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这里容易误会的是,遗忘物和遗失物。

遗忘物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该物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

遗失物则失主连掉在哪里都不知道。

最简单的区分你比如,东西掉地上的属于遗失物,放椅子上的属于遗忘物。因此,这个案子也不涉嫌侵占罪。

方弘:如果是人从楼上摔下,是故意杀人。狗同样也是一条生命,何女士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黄雯律师:我个人认为还是不构成犯罪

就像我们刚才陈述的那样,不符合犯罪定义要件。

这个案子,也有一些同仁认为,何女士的行为涉嫌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我认为应该要慎重看待。这不是为何女士做解释,而是尊重罪行法定

何女士和吴女士因基于返还遗失物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因为吴女士遗失小狗,何女士捡到小狗,她们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返还的事情没有谈妥,后小狗被摔死,其最后的一个社会危害性质,没有达到刑法需要调整的程度不能单一的去看小狗的价值,就把这个案件入刑。

如果何女士没有拾得小狗,而何女士主观上又想把这个小狗杀死,最后把小狗杀死了。这从主客一致原则认定何女士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就具有可能了。

但是,何女士的行为可以看做是故意毁坏财物,属于一般的民事或者治安违法,应该受到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我们应该把一般民事行政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

方弘:目前,狗主人要起诉何女士,小吴该如何维权呢?

黄雯律师:首先,可以很明确一点,何女士在拾得小吴的遗失物后,没有归还,最后小狗还被摔死了。从法律上来说,何女士是有归还的义务。但是,何女士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相反还摔死了小狗。小吴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可以对何女士主张自己的财产损失。

首先,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吴女士和何女士之间存在一个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何女士拾得小吴遗失的小狗,这是可以固定证据的。

其次,小吴的报警记录,警察的出警,还有相关证人在何女士楼下看到摔伤的小狗,经鉴定是属于摔死的,这些证据结合第一组聊天记录的证据,可以证明,小狗的死亡与何女士存在因果关系,何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就要举证证明赔偿多少的问题。这个小狗的价值,就可以找相关鉴定机构,给出一个市场的价格出来,这样就可以确定出何女士应当需要赔偿的数目。

小吴要维权应该从以上这些证据来准备。

方弘:这个事件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主要是在于对动物的保护的问题。对于很多人来说其实它已经不仅仅是一条生命,或者是一条动物的生命。很多人已经把它当作自己生活当中的一部分,或者生命当中的一部分了。狗非常懂人性,而且非常忠诚。尤其是一些一个人生活的老人,完全把狗当成自己的孩子来养了。发生这样的案件以后,法律上又不能追究何女士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且,法律上并虐待动物罪的定罪。关于虐待动物的行为,以前也发生过一些肆无忌惮的伤害动物的行为。

那么,应该怎么来进行一些防范或者惩处以致于使动物保护工作做得更好一些?

黄雯律师:这个话题很宽广。这些年,我们应该看到一些虐待动物的行为经常被曝光。也看到一些保护动物的自发的人或组织与虐待动物的人引发的一些纠纷。其中,也不乏一些极端行为,令人发指。当然,因为一些动物不属于保护动物。如果发生虐待了,法律在这方面是没有办法去进行调整,只能是依靠道德,社会公约来进行调整。

因为没有强制性。所以,虐待者有恃无恐,而保护主义者又容易与虐待者发生冲突,造成一些纠纷,甚至因此涉嫌犯罪。其实有虐待倾向的人,心理都是或多或少有些郁结的,轻微的可能就虐待下动物,严重的可能就会产生新的犯罪。

其实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方法来干预这些情况的发生。比如,在发现有虐待动物严重的一个情况下,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后,可以对虐待者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进行,比如罚款200,或者做义工1天。比如,可以拍摄一些公益广告,告诉人们可以不爱,但是请别伤害等。

当然,推动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还是需要更多的人自觉去遵守一些社会准则。相信有一天,我们都能有话好好说,心存善良的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方弘:其实,在动物当中,可能很多人最熟悉的就是狗了。很多时候呢,它可以在最危急的时刻,毫不犹豫得用自己的生命去守护它的主人。因为它的主人在它的生命当中是最重要的。

不仅仅是狗,还有其他的一些动物,尽管它们是动物。但是,它毕竟是一条生命。而且,我觉得这一条生命不仅仅需要我们去尊重,也值得我们去用心对待和热爱。

所以,我们国家在动物保护方面,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在实践当中,应该是还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国家,别说把狗不小心摔死了,就是让狗单独在外面时间长了,都会有人报警。

这已经不仅仅是立法上的问题,而是对一条生命的尊重和爱护的问题。对于何女士的行为,先不说法律上应该怎样惩处。至少从这件事情上,应该加大法律上的立法的完善,即动物能够怎样更好的保护,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在惩罚性的问题上,能不能有一些更好的考量。这可能也是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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