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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撞翻私家车 会免责?

 个案说法 2020-10-30

7月1日,江苏无锡宜兴市一辆救护车通过过路口时,被侧面驶来的SUV撞翻。起因是这样,救护车由于抢救病人,一路狂飙,连闯红灯。而当时在十字路口时,一辆SUV在绿灯的情况下正常行驶,与侧面闯红灯的救护车相撞,救护车直接被撞翻,病人被抬出,医护人员在旁等待,前挡风玻璃破碎,SUV也严重变形。

警方介绍,本起事故认定的关键是私家车是否故意不避让。

嘉宾:代现峰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方弘:救护车闯红灯,SUV正常行驶,谁的责任?

代现峰律师:因为这个案件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所以,我说的结果不一定非常准确。

本案中的救护车和私家车相撞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救护车南北方向行驶,私家车东西方向行驶。私家车在东西方向靠右行驶的时候,过南北第二个车道时和救护车相撞。

第二种情况:东西方向行驶的私家车通过南北第一个车道时和救护车相撞。显然,这种情况是私家车没能及时发现救护车而撞到了救护车。

上述两种情况在责任认定上是有差别的。本案到底如何相撞还不清楚,但是警方介绍私家车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私家车是否故意不避让。

我们没有办法判断私家车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对于交通事故来说,故意还是过失关键在于私家车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各方面的证据(发生撞击的地点、影响视线的障碍物、速度)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还是过失。

方弘:即私家车是否有提前避让的前提和条件。救护车急救时候是通常有鸣笛,当驾驶员听到了鸣笛就应该避让,是否是私家车没有及时避让而造成的,不能由此确定吗?

代现峰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53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这说明打开警报器是警车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义务。

该条款中最重要的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救护车等车辆享有优先权。但是,优先权是有条件的。例如:城市道路限速50码,救护车开到100码虽然也是可以的,但救护车等车辆有义务把车速控制好。

方弘:也就是说救护车不受相应规定的限制,是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驾驶。假设人行横道上有人通行,还要快速闯红灯造成人员伤亡,就得不偿失了,对吗?

代现峰律师:没错。如果只是损失财产还好,但如果造成生命伤亡就很麻烦了。因为,生命是无价的。假如本案件中SUV驾驶员死了,驾驶员同样是条生命。难道他的死亡就需要自己来承担?这是需要质疑的。

方弘:即与执行救援任务或者正在急救的救护车相撞不必然是私家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是要具体事故来具体分析。最后,这个案件是SUV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病人因为没有及时到达医院所造成的风险赔偿)。

在生活当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少,比如2018年9月江苏淮安一辆白色轿车穿过汕头路翔宇大道的十字路口时候与一辆120急救车相撞,这起事故最终也是白色轿车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这两个案件其实也提醒我们广大的私家车遇到救护车的时候需要左右观察,即便有时候是绿灯了不要一脚油门扬长而过,一旦撞到了救护车或者紧急执行任务的车辆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最终可能还需要自己来承担责任。

代现峰律师:是的。上一个案例的关键是驾驶员是否有故意避让的主观问题,如果后面这个案子是驾驶员避让不及导致的,我个人认为驾驶员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两个案子在表述上还是有非常大的区别。因为避让不及是一个事实状态,如果确实是避让不及,白色轿车就不能承担责任。

我没有看到案发现场,不能片面认为警方处理不对。最终,要看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责。

方弘:同样是避让问题,2018年在广东发生一个类似的情况,信号灯是红灯的时候,黄先生就停车等待,但是没有想到后面一辆救护车鸣笛过来,黄先生为了避让,闯了红灯,为伤者赢取了时间,同时也被扣分罚款。而这起案件,交警没有对黄先生的闯红灯行为进行处罚。

代现峰律师:法律规定救护车有优先权,私家车挡了救护车的道而避让是在履行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假如私家车闯了红灯又撞到第三者,私家车该承担的责任也一定要承担责任。

因为,避让救护车是私家车履行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其在履行义务时候不能对第三人构成侵权!

方弘:通过上述案件,大家会关心驾驶员朋友遇到救护车应该怎么做才可以免责呢?

代现峰律师: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有时候非常复杂。我个人认为救护车的优先权要保证,不是无限度的。

我们作为一般的驾驶员有义务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援车辆,但是在避让时候不能对第三人构成侵权。

通常情况下,我认为驾驶员朋友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文明驾驶是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的。当经过红绿灯的时候,驾驶员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并且要注意视线盲区(如树荫或者大型车辆遮挡视线),一定要集中注意力。

所以,驾驶员朋友只要能做到减速、慢性、专心、注意视线的盲区,就应该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方弘:如果救援车辆等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都能拉起警报器就好了。这样应该会引起驾驶员和行人的注意,也就会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代现峰律师:法律规定拉警报的行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首先,我们有些城市的路段是不让拉警报的。

其次,救护车需要抢救病人的时候,应该拉警报器,尤其白天车辆行驶噪声比较大,如果没有警报器和警灯的提醒,可能就会造成私家车不容易判断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正常情况下,相关车辆一旦执行紧急任务,就会就会把警报拉开,一般的驾驶员可以通过眼睛或者耳朵进行判断。

方弘:就在本期节目录制以后,6月21日下午5点多,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戴某的女儿戴小姐说,120救护车司机李某称,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显然,救护车司机李某的说法是不合法也是没有道理的。到底救护车是否担责,本案事故正在处理之中,我们会继续关注本案的定责及处理。

嘉宾:代现峰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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